根據《廣東省氣瓶安全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
(一)需要安裝或者更換車用氣瓶的,應當選用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車用氣瓶;
(二)因安裝車用氣瓶導致機動車車輛技術數據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三)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車用氣瓶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氣瓶檢驗機構提出檢驗要求;
(四)配合車用氣瓶充裝單位辦理車用氣瓶登記和信息的更新,主動提交車用氣瓶的出廠資料、安裝合格證明、安裝監督檢驗證書以及檢驗報告等;
(五)車輛報廢時,車用氣瓶應當隨同車輛同時報廢;
(六)車用氣瓶達到報廢條件的,應當及時送交氣瓶檢驗機構進行破壞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