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裝氣體使用人應當按照有關氣瓶安全使用規定正確使用氣瓶,不得有哪些行為?
責任編輯:區執法分局
發布時間:2022-11-16 11:42:26
來源:《廣東省氣瓶安全條例》
根據《廣東省氣瓶安全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
(一)將氣瓶內的氣體向其他氣瓶倒裝;
(二)向已充氣氣瓶充裝其他物質;
(三)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四)用明火試驗是否漏氣;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和使用燃氣;
(六)使用未按照規定涂敷信息或者超過檢驗合格有效期的氣瓶盛裝氣體;
(七)對已充氣氣瓶進行加熱;
(八)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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