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氣瓶安全條例》第二十條規定:
?。ㄒ唬┙M足特種設備動態管理要求的氣瓶檢驗數據交換系統,對所檢驗的氣瓶進行建檔管理;
?。ǘz驗結束后及時出具客觀、真實的檢驗報告,并按照送檢的氣瓶充裝單位的要求反饋氣瓶檢驗信息;
?。ㄈ┌凑找幎ㄔ诮洐z驗合格的氣瓶顯著位置涂敷下次檢驗日期以及使用截止日期或者終止使用日期;
?。ㄋ模┮驒z驗需要消除氣瓶瓶體涂敷信息的,應當在檢驗完成時予以恢復,并確保涂敷信息清晰完整;
(五)對已設置電子標簽的氣瓶進行檢驗時,應當確保檢驗完成后氣瓶的電子標簽完好且與氣瓶瓶體相對應,并按照要求更新電子標簽中的氣瓶檢驗信息;
(六)檢驗時發現存在影響氣瓶安全的傾向性問題,應當及時報告本轄區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ㄆ撸┳詸z驗報告出具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依法對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的氣瓶進行破壞性處理,并記錄處理后的氣瓶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