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惠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擺設、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情形;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垃圾、糞便、污水、渣土暴露等情形,無鼠蠅蚊蟑等病媒生物孳生地;
(三)環境衛生設施保持正常使用。
責任區不符合前款要求的,責任人應當及時修復、清潔或者清理。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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