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惠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
第二十五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人是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安全管理責任人,應當定期委托有資質的安全檢測機構對設施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的,應當立即維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六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人應當加強日常維護管理,保證戶外廣告和招牌整潔、完好、美觀、安全。戶外廣告和招牌出現畫面污損、嚴重褪色、字體殘缺等影響市容市貌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新;配置夜間照明設施的,應當保持照明設施功能完好;設置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等設施的,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的,應當及時維護、更換,并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條 氣象部門發布臺風、大風黃色以上和暴雨紅色預警信號時,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人應當及時對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進行安全檢查,采取加固或者拆除等安全防范措施,確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