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惠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中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條規定:
第十七條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應當經依法批準后方可設置。
設置非大型戶外廣告的,不得影響市容。
本辦法所稱大型戶外廣告,是指非臨時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任意邊長不少于四米或者面積十平方米以上的廣告。
第十八條申請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敉鈴V告設置申請表;
(二)戶外廣告設置單位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設置主體合法有效的文件;
?。ㄈ┰O置戶外廣告的場地、建(構)筑物、設施的所有權、使用權證件或有效文件;
?。ㄋ模M設置的戶外廣告全景電腦設計圖;
?。ㄎ澹┡c戶外廣告設施相適應的安全措施有關材料和《安全責任承諾書》;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申請在市區內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由市城鄉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統一受理;申請在縣域內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由縣城鄉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統一受理。市、縣城鄉管理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按規定程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審批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批準的,由市、縣城鄉管理主管部門轉告相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后統一辦理。涉及省有關部門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市、縣城鄉管理主管部門可逐步就經批準的每一獨立大型戶外廣告設置事項賦予二維碼,供設置人在戶外廣告設置場所公布,全面記錄戶外廣告或者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人、地點、位置、時間、期限、數量、規格、結構、面積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