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惠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中第十五條規定: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或者遮擋指路牌、交通信號燈、電子監控等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識及其支架的;
(二)霓虹燈、LED 等光源性廣告設施與交通信號燈、電子監控設施距離過近,戶外廣告設施的形式與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識相似,影響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識正常使用的;
(三)延伸擴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四)利用行道樹、綠化帶、道路照明設施、電線桿、路名牌、公共座椅,侵占、損毀綠地,占用機動車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礙機動車、行人通行的;
(五)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橋梁、危房、違章建筑的;
(六)破壞建筑物、構筑物結構安全,影響市政公共設施、無障礙設施使用的;
(七)利用建筑物屋頂外輪廓線以外空間的;
(八)利用住宅建筑或綜合建筑的住宅部分的;
(九)在國家機關、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等建筑控制地帶的;
(十)屬立柱式廣告設施的;
(十一)影響消防安全設施使用,妨礙消防車通行以及影響逃生、滅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撲救的;
(十二)利用堤防、水庫大壩和河道湖泊等管理區域影響水利工程和行洪安全的;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和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