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惠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中第三條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以發布商業性或者公益性廣告內容為目的,利用戶外場地、建(構)筑物等設置廣告的行為,包括:
(一)利用戶外場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設施,或建(構)筑物,設置展示牌、霓虹燈、發光字體、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公共廣告欄(包括宣傳欄、啟示欄、警示欄、布告欄、招貼欄等)、實物模型等廣告設施的行為;
(二)利用公交站場、候車亭、報刊亭等公共設施設置展示牌、燈箱、櫥窗等廣告設施或者利用工地圍墻繪制、張貼廣告的行為;
(三)以氣球、充氣裝置等其他形式在戶外設置廣告設施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招牌設置,是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在其辦公或者經營場所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上設置的,用于表明單位名稱、字號、標識的標牌、匾額、燈箱、霓虹燈等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