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惠州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從事水泥、砂石、預拌混凝土及預拌砂漿生產經營和礦產開采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廠區主要道路以及出入口地面應當進行鋪裝或者硬化處理,并輔以灑水等措施;
(二)廠區車輛出入口配備車輛沖洗設備和沉淀過濾設施,車輛出場時將車輪、車身清洗干凈;
(三)物料以密閉方式運出廠區,防止因遺撒造成揚塵污染。
采礦、采砂、采石和取土用地應當制定生態修復計劃,及時恢復生態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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