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惠州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第五條,建設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圍擋外圍醒目位置設置公示欄,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舉報電話、工期等信息;
(二)城鎮主要路段、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分別設置不低于二點五米、一點八米的硬質、連續密閉圍擋或者圍墻,管線敷設工程施工段的邊界設置不低于一點五米的封閉式或者半封閉式圍欄;圍擋或者圍墻底部設置不低于三十厘米的硬質防溢座,頂部均勻設置噴霧、噴淋等有效降塵設施;對于特殊地點無法設置圍擋、圍欄以及防溢座的,設置警示牌,并采取有效防塵措施;
(三)車輛駛出施工工地前將車輪、車身清洗干凈,不得帶泥上路,工地出口外不得有泥漿、泥土和建筑垃圾;城鎮施工工地出入口配備車輛沖洗設備和沉淀過濾設施;
(四)城市建成區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裝監控車輛出場沖洗情況以及車輛車牌號碼視頻監控設備,并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標準安裝建筑工地揚塵噪聲在線監測設備;視頻監控設備和建筑工地揚塵噪聲在線監測設備保持正常運行;
(五)施工工地出入口、材料堆放和加工區、生活區、主干道等區域的地面進行硬化,并輔以灑水等措施;
(六)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和散裝物料以密閉方式及時清運出施工工地;超過四十八小時未清運的,在工地內設置臨時堆放場,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
(七)施工工地內的裸露地面采取定時灑水等措施;超過四十八小時不作業的,采取覆蓋等措施;超過三個月不作業的,采取綠化、鋪裝、遮蓋等措施;
(八)建筑施工腳手架外側設置符合標準的密目式防塵安全網,拆除時采取灑水、噴霧等措施;
(九)實施土石方、地下工程等易產生揚塵的工程作業時,采取灑水、噴霧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