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期限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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