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出臺以后限售是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日期算起還是以取得房產證算起三年可以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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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2-26 13:07:56
來源:本網
根據《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惠府辦〔2017〕10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在2017年4月9日零時后購買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3年后方可轉讓。購買時間原則上以完成《商品房買賣合同》(適用于新建商品住房)或《房地產買賣合同》(適用于二手住房)網簽時間為準。
在2017年4月9日零時前未完成合同網簽或簽署的為手工合同的,但購房人能提供定金或首付款電子進賬單原件(對以現金形式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不予認可)或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的,不受限制。
在2017年4月9日零時前已完成合同網簽購房的,或取得不動產來源為非購買的(如:新建、繼承、受贈、析產、變更、換證等)無論是在上述時間點之前或之后辦出《不動產權證》,均不受限制。
《通知》中規定的“轉讓”是指通過買賣、贈與、交換方式進行轉讓的行為。通過法院裁定過戶、離婚析產、繼承、作價入股、吸收合并等方式進行辦理轉移登記的,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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