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禁止擅自占用或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附屬設施的相關規定
責任編輯:區信息中心
發布時間:2019-11-28 11:05:45
來源:區執法分局
問:關于禁止擅自占用或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附屬設施的相關規定
答: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除責令其恢復原狀外,可以并處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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