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何偉(公民身份證號碼:4403**********4111):
你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于2024年9月18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惠灣行復〔2024〕214號)。
通過郵寄送達等方式無法向你送達《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現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惠灣行復〔2024〕214號)。請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向本機關提供有效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或前往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地址:惠州大亞灣區管委會辦公大樓,電話:0752-5562038)領取《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逾期未領取,即視為送達。如你不服本決定,可以在公告期滿后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特此公告。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