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關于加強海島管理的通告
惠灣管〔2024〕54號
為了切實做好我區海島及周邊海域的保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廣東省旅游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未經批準利用的無居民海島,應當維持現狀;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進行生產、建設、旅游等活動。
二、嚴格限制在無居民海島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樣本;因教學、科學研究確需采集的,應當報經海島所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批準。
三、未經批準,禁止進入大亞灣水產資源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禁止在大亞灣水產資源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開展旅游和生產經營活動;在大亞灣水產資源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出方案,經省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自然保護區組織參觀、旅游活動的,必須按照批準的方案進行,并加強管理;進入自然保護區參觀、旅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嚴禁開設與自然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游項目。
四、船舶擅自進入、停靠國家禁止、限制進入的水域或者島嶼的,對船舶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對違反上述通告的,一經查實,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對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海警、公安部門將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造成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破壞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民事責任。非法登島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員生命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海島保護法律的義務,并有權向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違反海島保護法律、破壞海島生態的行為。
特此通告。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