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然資源部發布第15號令,頒布《自然資源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自然資源部2019年7月19日發布的《自然資源行政復議規定》《自然資源行政應訴規定》同時廢止。
《規定》包括總則、行政復議案件審理、參加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法律責任、附則,共六章五十條,旨在規范自然資源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自然資源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自然資源部過去針對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分別制定了規章,此次立法按照規章制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進行了合并。《規定》根據規范對象和適用程序的不同,分別對審理部本級行政復議案件、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參加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作了專章規定。同時,還明確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的工作原則、工作機制、案件辦理、行政復議和司法裁判文書履行等內容。
根據《規定》,自然資源部依法審理行政復議案件,并對全國自然資源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參加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履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法律文書,指導和監督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
在行政復議方面,《規定》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誰行為、誰答復”的原則,由行政行為的承辦業務機構具體承辦行政復議事項,按期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答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參加行政復議機關組織的聽證,由行政行為的承辦業務機構依照司法部《行政復議普通程序聽證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行政復議案件依法進行調解的,由行政行為的承辦業務機構提出調解方案,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承辦業務機構認為行政復議案件可以和解的,應當積極與申請人進行溝通,化解行政爭議。
在行政應訴方面,《規定》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誰行為、誰應訴”的原則,由行政行為的承辦業務機構具體承辦行政應訴事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并說明理由。在共同應訴案件中,上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下一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派出機構出庭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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