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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大亞灣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綜合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114413000071882885/2021-00028 分類:
發布機構: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1-22
名稱: 惠州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西區龍山二路樟樹埔村禾塘段市政工程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
文號: 惠灣管辦函〔2021〕7號 發布日期: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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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西區龍山二路樟樹埔村禾塘段市政工程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1-02-22  瀏覽次數:-

  惠州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西區龍山二路樟樹埔村

禾塘段市政工程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


惠灣管辦函〔2021〕7號


西區街道辦,區有關單位:

  《西區龍山二路樟樹埔村禾塘段市政工程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業經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動遷辦反映。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21年1月22日



西區龍山二路樟樹埔村禾塘段市政工程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西區龍山二路樟樹埔村禾塘段市政工程項目房屋搬遷順利進行,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妥善做好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惠府〔2017〕18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參照區內做法,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在西區龍山二路樟樹埔村禾塘段市政工程項目道路紅線范圍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實施依法征收,需要對被征收人補償和安置的,適用本方案。

  第三條  本方案的征收人是指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管委會),區管委會確定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動遷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動遷辦)為西區龍山二路樟樹埔村禾塘段市政工程項目房屋征收的執行機構,負責組織實施被征收人房屋的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區管委會成立西區龍山二路樟樹埔村禾塘段市政工程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組,負責組織協調房屋及其附屬物征收的具體工作。

  被征收人是指在征收范圍內擁有被征收房屋所有權的個人或單位。


第二章  房屋征收補償程序

  第四條  征收補償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公開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程序,提高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透明度,依法征收房屋。

  第五條  房屋征收補償具體程序

  (一)發布公告

  征收人向征收范圍內的被征收人發布公告,征收人應及時向被征收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二)公布補償安置方案

  區動遷辦擬訂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稿),征詢被征收人意見后,報區管委會批準后公布實施。

  (三)現狀拍錄

  區動遷辦應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現狀進行錄像或拍照。

  (四)測繪、確價、公示

  委托有資質的測繪公司對擬征收房屋的性質、結構、面積進行測繪工作,征收補償工作組對安置人數和附屬物的現狀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和確價,經參加現場調查的征收工作人員、被征收人簽名,西區街道辦紀工委委派的監督員核實簽名后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天)。如被征收人拒絕簽名確認的,應當依法通過公證等方式確認。

  (五)簽訂協議

  區動遷辦根據確價結果與被征收人訂立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協議內容應包括: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方式、過渡期限、搬家補助、臨時安置補助、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當事人認為需約定的其他內容等。

  區動遷辦與被征收人或者區動遷辦、被征收人與房屋承租人在簽約期限內無法達成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由區動遷辦報請區管委會按照征收補償安置辦法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并予以公告。

  (六)支付征收補償款

  區動遷辦按照與被征收人訂立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約定支付補償款給被征收人。

  (七)實施房屋拆除

  被征收人應在2021年3月31日前將房屋騰空交由區動遷辦拆除。

  第六條  房屋征收簽約時限,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 69天(即2021年1月22日至2021年3月31日)內完成全部房屋征收的協議簽訂工作。

  第七條  征收有產權糾紛或產權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征收前應就被征收房屋的有關安置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八條  被征收人在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未按約定的期限搬遷,或在征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拒不搬遷的,由征收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章  房屋及附屬物補償標準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房屋是指有建筑基礎,有完好的外墻和屋蓋,層高在2.2米以上,已安裝門、窗、水、電等設施設備,具備居住使用條件的永久性建筑物。

  根據被征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的具體情況,分類如下:

  (一)有不動產權證或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兩證齊全的住宅房屋。

  (二)有房屋產權證的住宅房屋。

  (三)有土地使用證和規劃許可證的住宅房屋。

  (四)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頒發的《土地使用通知書》《建房許可證》等建房批準文件的住宅房屋。

  (五)無上述第(一)至第(四)項房屋產權證件的住宅房屋(包括超過房屋產權證件證載面積部分的住宅房屋),這類房屋由權利人申請,經區住建局、區國土分局和西區街道辦事處共同認定的可參照合法建筑的。

  第十條  房屋及附屬物補償標準

  (一)房屋補償標準

  1.框架結構房屋:一等每平方米2500元,二等每平方米2400元,三等每平方米2200元,四等每平方米1900元,五等每平方米1500元。

  2.混合結構房屋:一等每平方米2400元,二等每平方米2300元,三等每平方米2100元,四等每平方米1800元。

  3.磚瓦房:

  (1)紅磚墻、瓦頂房屋:一等每平方米1800元,二等每平方米1600元,三等每平方米1500元。

  (2)土墻、混合磚墻、瓦頂房屋:一等每平方米1700元,二等每平方米1500元,三等每平方米1200元。

  上述各類房屋的基礎、屋內建筑和普通裝修部分,如浴室、衛生間、石膏天花、寶麗板墻裙、水電設施等,均已計入各種房屋的補償內,不另作補償(詳見附件)。

  (二)附屬物補償標準

  附屬物的補償按《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惠府〔2017〕189號)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下列房屋及其附屬物,不予補償:

  (一)侵占農用地、未利用地、政府儲備用地、道路、河道等公共用地建設的建(構)筑物。

  (二)凡屬違法建(構)筑物、附屬物以及未經批準或超過批準時限、法定時限的臨時建(構)筑物。

  (三)經認定為不可參照合法建筑補償的住宅房屋。

  第十二條  政策性補助

  (一)基礎補助。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項下土地按每平方米600元的標準一次性給予基礎補助。

  (二)搬家補助。按被征收人的房屋建筑面積給予一次性補助15元/㎡,每戶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給予補助。

  (三)生活補助。戶籍在冊安置對象按500元/(人·月)的標準補助。補助期限為三年(即36個月),補助款自房屋騰空之日起計發。

  (四)臨時安置補助。戶籍在冊安置對象按600元/(人·月)的標準補助;原籍外出戶按800元/(戶·月),補助期限為三年(即36個月),補助款自房屋騰空之日起計發。

  第十三條  搬遷獎勵

  2021年2月5日前簽訂協議并在2021年3月31日前搬遷騰空房屋的,戶籍在冊安置對象每人獎勵2萬元,原籍外出戶每戶獎勵4萬元。

  2021年2月6日至2021年2月28日簽訂協議并在2021年3月31日前搬遷騰空房屋的,戶籍在冊安置對象每人獎勵1萬元,原籍外出戶每戶獎勵2萬元。

  超過2021年2月28日簽訂協議的,不享受搬遷獎勵。


第四章  征收安置

  第十四條  戶籍在冊安置對象按下列原則確定:

  (一)下列人員屬于安置對象:

  1.簽約時限截止日前,戶籍在房屋征收范圍內所在村小組的常住人員,經工作組核定后的房屋實際擁有人及其直系家庭成員。

  2.現役軍人,在校大中專院校學生或正在服刑人員。

  3.符合安置條件的家庭成員中,在簽約時限截止日前出生的新生兒、夫妻投靠、復退轉軍人等新登記入戶的人員。

  (二)下列人員不列入安置對象:

  1.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在編在職的財供人員,經組織人事部門正式任命或聘用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及已享受國家房改政策的上述各類離退休公職人員。

  2.在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前死亡,戶口未注銷的。

  3.已在大亞灣區內其他征收項目中按規定接受政府征收安置的人員。

  第十五條  原籍外出戶是指原籍在本村并在本村出生,戶口已遷離征收范圍內所在村小組,在簽約時限截止日前已獨立成家,且實際擁有房屋的家庭可認定為一戶。如子女已分戶的,其父母隨其中一子女,不再另行分戶。認定為一戶的,可享受政策性補助。

  第十六條  安置模式  

  被征收人其房屋及附屬物按本方案第十條標準給予補償,合法居住房屋項下土地由征收人或被征收人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結果補償給禾塘村小組。

  (一)安置原則。根據被征收人合法居住房屋的項下土地面積,按1∶1比例由禾塘村小組在其村莊規劃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上統籌安排。

  (二)安置用地辦證。禾塘村小組在村莊規劃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上給被征收人的安置用地辦證,由西區街道辦牽頭負責,區動遷辦配合;區動遷辦將被征收人的安置用地辦證名冊發函給區住建、國土部門,區住建、國土部門根據提供的動遷安置材料負責辦理規劃國土用地手續。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  被征收人隱瞞真實情況,出具虛假證明材料、冒領、多領貨幣補償款和獲得超規定補償的,由征收人依法追回。

  第十八條  政府有關部門為征收當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妨礙征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征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區動遷辦應建立、健全征收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征收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征收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方案未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惠府〔2017〕189號)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方案由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方案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