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實施細則》的目的
(一) 起草依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嚴格執行住房保障政策規定的通知》(建保〔2012〕105號)和《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等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制定的必要性
惠州市政府于2016年3月出臺實施了《惠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和《惠州市惠城中心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實施細則》,我局根據以上兩個政策,同步起草了本實施細則,對公租房的規劃、建設、申請審批和管理等內容進行了完善,明確了各相關部門的職責,確保我區住房保障工作順利推進。
二、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條件及程序
申請政府建設的公租房原則上以家庭為申請單位,每個家庭指定一人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單身人士申請公租房的,本人為申請人。
(一)申請條件
申請政府建設的公租房的家庭和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在大亞灣區生活或工作的具備本區城鎮戶籍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已取得大亞灣區城鎮居民戶籍;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大亞灣區無自有產權住房或擁有的自有產權住房建筑面積低于40平方米(擁有自有產權住房的單身獨立申請人除外);
3.區管委會批準的其他條件。
符合本條上款第1目條件的年滿18周歲無自有產權住房的單身人士,可以獨立申請公租房。
(2)在大亞灣區生活或工作的非本區域城鎮戶籍和非城鎮戶籍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持有本轄區城鎮居住證;
2.在本轄區工作,并在同一用工單位連續工作滿3個月以上,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滿一年以上;
3.就業單位為申請人或申請人本人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3個月以上;
4.申請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大亞灣區無房產。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申請條件和配租程序由投資主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自行制定,并報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備案。
(二)申請程序
由政府組織建設的公租房配租。申請、審核、公示、公告、輪候、選房和備案程序如下:
(1)申請。大亞灣區戶籍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的公租房申請,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非本區城鎮戶籍、非城鎮戶籍、不申請住房補助的住房困難家庭和個人,可直接向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經核實申請人符合條件后進行配租。
申請人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負責。按照規定需要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出具證明材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出具,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2)初審。社區居委會應對申請人的戶籍、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街道辦事處初審,并將初審結果和相關資料報送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匯總。
(3)審核。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當在收到申請資料后的7個工作日內分發到相關部門(單位)實施并聯復審。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房產管理、地稅等部門(單位)應在7個工作日內依法、依規向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出具申請人的有關財產及收入證明。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將復審資料整理歸集后移交大亞灣區民政部門,大亞灣區民政部門對申請人家庭或個人收入進行復審核定,在10個工作日內將核定結果及相關資料返回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審核。
(4)公示及登記。街道辦事處應將初審情況在辦公場所或通過門戶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0日。
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將審核結果,通過門戶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街道辦事處、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區民政局、區房管局應當對異議進行核實,并公布核實結果。
拒不配合審查、經審查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期內有異議經核實成立的,由街道辦事處和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退回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
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申請家庭作為獲得住房保障資格予以登記。
(5)輪候。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按申請登記分類,按照輪候規則公開搖號排序輪候。
輪候的順序。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當建立住房保障輪候登記冊,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照輪候規則,列入輪候登記冊進行輪候,并將輪候信息在政府網站公開。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輪候具體優先順序如下:
1.持有本區《低保證》、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單親母親、二級以上(含二級)殘疾人員、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孤老病殘人員等重點優撫對象住房困難家庭;
2.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3.城鎮戶籍(除上述第1目、第2目規定的情形外)住房困難家庭;
4.非城鎮住房困難家庭。
已輪候到位的家庭,因房源地理位置等因素放棄本次選房機會,選擇繼續輪候的,保留原排序號,優先進入下一輪選房。連續2次放棄選房資格的,取消輪候資格,視為自動放棄保障資格。
依法被征收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不受輪候限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6)選房。由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根據公租房房源情況組織輪候到位的申請人進行選房。選取房號后應即時簽署《選房確認書》;未即時簽署《選房確認書》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選房和住房保障資格。
(7)簽訂合同。簽署《選房確認書》的,應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公租房承租合同,繳交規定費用。在規定時間內不簽訂承租合同,或不繳交規定費用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選房和住房保障資格。
(8)完善建檔。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將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情況予以登記入冊,并對相關數據進行分類統計,建立統一的紙質及電子檔案。
主辦單位:惠州大亞灣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綜合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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