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構建我區住房保障管理體系,加強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進一步滿足中低收入家庭居民基本居住需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七部委《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0〕65號)、《印發廣東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2〕12號)和《惠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惠府辦〔2012〕35號)等規定,結合本區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籌集、配租、管理及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按照“政府主導,政策支持、社會參與,統籌規劃,以需定建、適度保障”的原則進行建設。公租房只能租賃,不能出售。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是由政府投資組織建設和管理,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建設,限定建設標準,租金市場化,納入公租房管理體系,面向本區城鎮中等偏下住房困難家庭、在城鎮穩定就業的無房職工、達到一定條件的特殊人才、移民動遷臨時安置群體以及在城鎮穩定就業的異地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五條 公租房建設、籌集來源,主要包括:
(一) 政府建設
1、區管委會組織投資建設;
2、在新建商品住房及“三舊”改造中的普通商品房項目按1%的計容面積配建,根據實際需要,可適當提高部分項目的配建比例。
3、區管委會購買或租賃的符合公租房條件的住房;
4、社會捐贈或其他合法渠道獲取的符合公租房條件的住房。
(二)社會力量建設
1、結合產業園區建設,鼓勵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在符合城鄉規劃的前提下,按照生產區與居住區分離原則,集中建設以集體宿舍形式為主的公租房。
2、各類企事業單位、學校在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前提下,經政府批準,利用自有土地或受讓土地投資建設的宿舍。
企業自建宿舍公寓住房、各類企事業單位及學校建設的宿舍、公寓納入我區公租房管理體系。
區管委會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租房。
區管委會投資建設的公租房主要保障對象是具有城鎮戶籍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在城鎮穩定就業的無房職工、達到一定條件的特殊人才和移民動遷臨時安置群體;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主要保障對象是在城鎮穩定就業的無房職工、達到一定條件的特殊人才、在城鎮穩定就業的異地務工人員。
第六條 新建公租房包括成套住宅和集體宿舍。
新建的成套公租房,單套建筑面積以40平方米左右小戶型公租房為主(原則上不能超過60平方米建筑面積)。人才公租房的單套建筑面積可適當增加。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租房,應執行國家宿舍建筑設計規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低于5平方米。
第七條 區管委會是公租房規劃、建設的責任主體,負責轄區內公租房的建設計劃編制、組織實施及監督管理工作,制訂本區保障性住房政策,審批本區保障性住房籌建計劃和租賃方案;
區住房和規劃建設局負責本區保障性住房的行業監督指導工作。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具體承辦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城鎮住房保障事務:
(一) 公租房保障需求的調查、分析、統計;
(二) 公租房申請的受理、審核、輪候;
(三) 公租房選配、收回、回購和租賃補貼發放、調整、終止等事務的執行;
(四) 公租房的運營管理和維修養護;
(五) 公租房入住、退出和使用情況的登記和檢查;
(六)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信息系統與動態管理系統;
(七)其他住房保障有關事務。
區房產管理局負責本區公租房申請人住房情況核定工作;
區民政局負責本區公租房申請人收入情況核定工作;
區發展改革、財政、國土、監察、民政、法制、物價、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審計、房產、地稅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公租房建設、管理、監督等相關工作。
第八條 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會同有關部門調查當地公租房保障對象數量和房源需求狀況,組織開展需求申報,在住房保障規劃中明確規劃期內公租房的房源籌集、土地供應和資金安排,編制公租房年度計劃,報區管委會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九條 本區公租房主要發揮以下作用:
(一)解決本區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
(二)吸引和穩定本區建設亟需的人才;
(三)動遷移民周轉。
第二章 房源籌集和政策支持
第十條 區管委會應根據保障對象申報情況,結合我區財政承受能力,按照分步實施、輪候解決的原則,組織制定公租房建設規劃。
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按照公租房的建設規劃,向社會公布項目選址地點建設方案,接受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進行定點需求登記,并按照登記情況組織編制年度建設計劃。
公租房選址應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充分考慮居民交通、就業、入學、就醫等基本需求。
在公租房規劃建設中,可根據實際需求建設一定數量的人才公租房。
第十一條 公租房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供應計劃和住房保障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供應指標時單獨列出,予以優先保障。
政府投資組織建設的公租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方式供應。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建設用地,由政府有償供應土地,并將所建公租房的套型結構、建設標準和設施條件等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在異地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工業園區和產業園區,區管委會應統籌規劃,按照集約用地、集中建設的原則,引導社會力量建設公租房。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組織建設的公租房資金來源包括:
(一)國家和省、市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在土地出讓收入中按規定提取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資金;
(三)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四)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五)公租房及商業配套設施的出租出售收入;
(六)通過投融資方式籌集的資金;
(七)社會捐贈和經區政府批準可納入公租房籌集資金使用的其他資金。
第十三條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租房資金來源包括:
(一)投資方自籌的資金;
(二)商業銀行貸款的資金;
(三)通過融資方式籌集的資金;
(四)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租金收入;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的公租房建設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政府投資組織建設公租房的租金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政府投資的公租房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償還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以及房屋的維護、管理和投資補助。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歸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所有。
第十五條 區管委會投資組織建設的公租房,由區管委會指定職能部門作為項目法人,采用財政直接投資建設、特許建設等方式進行。公租房項目可按城市規劃要求配建商業服務設施,統一經營管理,屬區管委會投資建設的公租房項目其收入專項用于公租房的建設和管理。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納入全區公租房建設計劃,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建設和管理。
第十六條 公租房建設一律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照國家的政策規定,落實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營業稅、房產稅等相關稅種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十七條 申請政府建設的公租房原則以家庭為申請單位,每個家庭指定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公共申請人,每個家庭只限申請一套公租房,單身人士申請公租房的,本人為申請人。
通過購房入戶進入本區的戶籍人員暫不得申請政府建設的公租房。
第十八條 申請政府建設的公租房的家庭和個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已取得本區所屬城鎮居民戶籍;
2.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
3.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區無自有產權住房或擁有的自有產權住房建筑面積低于40平方米;
4.無租住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單位自管公房;
5.區管委會批準的其他條件。
符合本條上款第1目、第2目條件的年滿30周歲無自有產權住房的單身人士,可以獨立申請公租房。
(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無房職工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已取得本區所屬城鎮居民戶籍;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區無自有產權住房或擁有的自有產權住房建筑面積低于40平方米;
3.申請前在本地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4.就業單位為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滿1年以上。
(三)公共租賃住房用作引進特殊人才租賃的,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碩士學位或中級以上職稱,且已落戶或辦理人事代理的大亞灣非農戶口中高層次引進人才;或在本區工作滿1年,具有全日制本科學歷(教師、醫護人員可放寬至全日制大專學歷,不受在本區工作時間的限制),且已落戶或辦理人事代理的大亞灣非農戶口的人才;屬大亞灣區引進的重點企業,已簽訂1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且已落戶或辦理人事代理的大亞灣非農戶口的,不受在本區工作時間的限制;
2.參加政府組織的技能鑒定考試來并取得技師以上技術等級,已落戶或辦理人事代理的大亞灣非農戶口的操作服務類(工人)人員;
3.申請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區內無自有產權住房或擁有的自有產權住房建筑面積低于40平方米;
(四)在城鎮穩定就業的異地務工人員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持有本區城鎮居住證;
2.在本區城鎮工作,并在同一用工單位工作連續工作滿2年以上(含2年),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3.就業單位連續為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滿2年以上(含2年);
4.申請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區無自有產權住房或擁有的自有產權住房建筑面積低于40平方米。
上述外來務工人員是指與區內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連續滿2年但不具有本地戶籍的人員。
(五)以上四類申請人群擁有的非住宅(包括商鋪、寫字樓等)面積按雙倍折算為住宅面積計入總面積;
(六)本區戶籍人口受大亞灣城市發展需拆遷安置的,拆遷安置過渡期間可申請承租公租房,不受以上條件限制。
第十九條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主要面向在城鎮穩定就業的無房職工、達到一定條件的特殊人才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異地務工人員,申請條件由投資主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自行制定,并報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備案。
第二十條 區管委會可根據我區經濟發展水平和保障性住房需求狀況定期調整并公布公租房申請條件。
第四章 配租程序
第二十一條 由政府組織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公告、輪候、選房和備案程序。
第二十二條 申請政府組織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家庭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家庭成員戶口簿、身份證;
(三)婚姻證明,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
(四)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五)家庭財產狀況證明;
(六)家庭住房情況證明,夫婦雙方一方戶口不在申請所在地的,需提供其戶口所在地的住房證明;
(七)家庭成員收入、財產和住房狀況查詢授權書;
(八)按照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九)符合第十八條款第3目條件的特殊人才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1.勞動(聘用)合同、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錄(聘)用或調入手續;
2.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
資格審核人員根據上述證明,結合其他渠道的調查進行收入情況核實。
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按照規定需由有關單位和個人出具證明材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出具,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申請政府組織建設的公租房的戶籍中低收入家庭申請人或者共同申請人、在城鎮穩定就業的無房職工以及在城鎮穩定就業的異地務工人員,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公租房申請,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在城鎮穩定就業的無房職工、在城鎮穩定就業的異地務工人員的公租房申請,由申請人向工作單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或所在產業園區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在申請住房保障資格時,申請人應根據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公布的公租房項目地點和建設方案,進行需求登記。
(二)初審及公示。社區居委會或產業園區管理部門應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的戶籍、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調差核實,報街道辦事處初審。街道辦事處應將初審基本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人姓名、家庭人口、現居住房等情況在申請人居住的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20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送民政部門審核。
(三)審核。區民政部門應當收到申請材料30日內,對申請家庭的收入情況進行核定,并將申請材料和核定結果轉區房產管理局。區房產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起20日內對申請家庭住房狀況進行審查,并將申請材料及審查意見報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復審。
(四)公示及登記。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對申請家庭的復審結果在住房保障信息系統網站公示,公示期限為20日。公示期滿后,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申請家庭作為獲得住房保障資格予以登記,并在區管委會及其住房保障信息系統門戶網站公告登記結果。
不符合條件的,向戶籍所在地居委會退回申請材料,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申請復核。
(五) 輪候。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按申請登記分類,公開搖號排序輪候。
輪候的順序。持有《低保證》家庭的住房困難保障對象應予以重點保障。在解決低保家庭住房困難后,應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在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后,應解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無房制職工住房問題,房源充足時可兼顧解決在城鎮穩定就業的異地務工人員的住房問題,具體優先順序如下:
1、持有本區《低保證》、重點優撫對象等的住房困難家庭;
2、申請家庭屬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
3、申請家庭屬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特殊人才提交符合區管委會引進人才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的;
4、在城鎮穩定就業的無房職工;
5、在城鎮穩定就業的異地務工人員。
已輪候到位的家庭,因房源地理位置等因素放棄本次選房機會,選擇繼續輪候的,保留原排序號,優先進入下一輪選房。連續2次放棄選房資格的,取消輪候資格,是為自動放棄保障資格。
(六)選房。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根據公租房房源情況組織輪候到位的申請人進行選房。選取房號后應即時簽署《選房確認書》;未即時簽署《選房確認書》的視為自動放棄保障資格。
(七)配租。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在申請人簽署《選房確認書》后,應在規定時間內督促申請人簽訂公租房承租合同。在規定時間內不簽訂承租合同,視為自動放棄保障資格。
(八)完善建檔。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將符合審核條件的申請家庭情況予以登記入冊,并對相關數據進行分類統計,并將數據同步錄入區住房保障信息系統網站,建立統一的紙質及電子檔案。
(九)備案。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將本區的公租房的配租情況報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符合申請公租房規定條件,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家庭,可優先配租政府組織建設的公租房:
(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孤寡老人;
(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殘疾人;
(三)無勞動能力的大病患者;
(四)低保家庭和特困職工家庭;
(五)市級以上(包括市級)勞動模范;
(六)傷殘復員軍人;
(七)可優先配租公租住房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特殊家庭情況認定同時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家庭成員中有重殘人員的,需提供殘聯出具的重殘證明;
(二)申請家庭成員中有患重大病的,需提供二甲醫院出具的大病診斷證明;
(三)承租危房家庭需提供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危險房屋證明;
(四)優撫家庭,需提供區級以上民政部門核發的優撫證件或證明;
(五)低保家庭,需提供區級以上民政部門核發的低保證明;
(六)先進工作者,需提供市級以上的表彰證書;
第二十六條 申請政府組織建設的公租房的特殊人才及共同申請人、動遷移民臨時安置群體,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領表。申請人向用人單位(動遷管理部門)提出租住政府公租保障性住房申請,由用人單位(動遷管理部門)統一組織辦理申請手續,領取《大亞灣區公租住房保障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核定家庭收入、房產狀況申請書》及《申請承諾書》等相關申請資料;
(二)申請。申請人應當按要求如實填寫《申請表》、《核定家庭收入、房產狀況申請書》及《申請承諾書》,用人單位(動遷單位)在20日內將上述材料連同相關證明材料交回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
(三)審查。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會同各街道辦事處、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房產局等部門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調查核實。符合條件的在用人單位(動遷管理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日;不符合條件的,向用人單位(動遷管理部門)退回申請材料,并說明理由;
(四)登記。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確定為配租對象,并予以登記;
(五)配租。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視房源情況向配租對象用人單位(動遷管理部門)發放《大亞灣區公租保障性住房配租通知書》。用人單位(動遷管理部門)按照《大亞灣區公租保障性住房配租通知書》的要求制訂分配方案,并出具《承租大亞灣區公租保障性住房擔保書》,組織配租對象與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簽訂《大亞灣區公租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用人單位(動遷管理部門)應對申請人申請公租保障性住房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六)申請人不接受配租的住房或不簽訂租賃合同、不按合同約定入住的,取消租賃資格。
第二十七條 申請政府組織建設的公租房家庭現住房面積、可支配收入資產及其他申請條件,分別由相關部門按以下辦法審核確定:
(一)申請公租房的住房情況,按以下辦法審核確定:
1.機關、企、事業單位(含離退休)人員由所在單位出具未購買房改房(含政策性住房)情況及現住房情況證明。
2.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外各類人員住房情況證明由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出具。
區房管局根據上述證明,結合房產登記管理情況進行房產情況核實。
(二)申請公租房家庭現住房面積的核定。下列住房納入申請家庭現住房面積核定范圍:
1.通過市場方式購買的商品房、二手房;
2.通過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的各類私有住房;
3.自行建造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4.購買的政策性住房;
5.拆遷安置住房(不含過渡性住房);
6.已拆遷補償的住房(含以貨幣方式取得拆遷安置款的原住房或已簽訂產權交換補償方式拆遷協議但未回遷的住房);
7.已出售的住房;
8.產權為多人共有的,產權共有人應到公證處辦理析產公證,明確各自所占份額,按析產后產權份額計入申請人住房面積。
9.下列住房面積不計入申請家庭現住房面積核定范圍:
(1)集體宿舍或借住的辦公用房 ;
(2)承租的公有或私有住房;
(3)借住親戚或朋友的住房。
(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中級及以上職稱的特殊人才需提交學歷、學位證書由區人社、區公安(暫住人口管理)等部門審核后,出具資格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家庭收入情況,根據家庭成員(掛靠戶不計)的收入渠道,按以下辦法審核確定:
1.職工收入情況以申請時上年度收入情況為依據,參考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數額及所在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確定;未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的勞資部門出具收入證明及職工年平均工資證明;離退休人員按區人社局出具的離退休金證明確定;
2.個體工商戶的收入情況,根據其向稅務部門交納個人所得稅金額確定;
3.無固定職業的居民、個體勞動者,其年收入證明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并加蓋公章;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并加蓋公章,再提供給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審核確認蓋章。
(五)申請住房保障家庭的各類資產,分別由以下部門查核證明:
1.申請家庭成員擁有房產的情況,由區房產局查核證明;
2. 申請家庭收入是否符合申請公租房的規定條件,由區民政局提出審核意見;
3.申請家庭成員擁有汽車的情況,由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提交區公安交警大隊查核證明;
4.申請家庭成員擁有土地的情況,由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提交市國土資源局大亞灣分局查核證明;
5.申請家庭成員擁有的銀行存款、投資類資產等其他資產的情況,由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提交金融、工商、證券等相關部門依法定程序查核證明。
第五章 租賃管理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的公租房實行合同管理,租賃合同應當明確房屋地址、面積、結構、居住人數、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房屋用途、使用要求、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租賃期限、房屋維修責任、停止租賃的情形及推出機制、違約責任等內容,水、電、氣、物業管理等相關費用支付方式,停止租賃的情形及退出機制,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承租人應根據合同約定,按時繳交租金及水、電、氣、電視、物業管理等相關費用。公租房租賃合同期限不超過3年。
第二十九條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約定租賃期限使用公租房的權利,承租期間不得對房屋進行裝修,并負有及時維護、合理使用的責任。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生活配套設施損壞的,應當賠償;因過失造成責任事故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承租人不得改變公租房用途,不得轉租、分組、出借、控制,不得用于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第三十一條 公租房租金標準由區物價局會同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區房產管理局,按照市場租金水平確定。租金、物業管理費原則上每兩年調整一次,具體標準由區物價局會同區住建局、財政局、房管局擬定,報區管委會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按照分檔補貼的原則對不同類別經濟困難的保障對象給予租金補貼,具體實施辦法由區管委會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承租人的家庭戶籍、人口、收入、資產、住房、工作等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報告。
第三十四條 建設全區一體化的住房保障信息網絡系統,保障性住房房源統一納入區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網絡系統,并建立相應的房源、租售、監督管理制度,人口、戶籍、計生服務的綜合協作管理制度。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健全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和信息發布制度,全面、及時、準確地發布保障性住房供求信息,保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公開、透明與高效;完善保障性住房檔案管理制度,根據申請家庭享受住房保障變動情況,及時更新住房檔案,實現動態管理;建立信用記錄平臺,加強租賃管理。
第六章 續約與退出
第三十五條 承租人租賃合同期滿,應退出公租房。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3個月內申請續約,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三十六條 承租人在承租期間購買住房的,應及時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的申請。
第三十七條 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會同相關部門對已經享受公租房政策的家庭所申報的家庭戶籍、人口、收入、資產、住房、工作等變動情況進行審核,每3年審一次(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每1年審核一次)。并將核查結果公示15日,接受社會監督。經年度核查不符合承租條件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公租房。
第三十八條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公租房,取消其保障資格,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不得申請公租房;
(一)采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租房的;
(二)轉租、出借的;
(三)改變公租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四)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五)連續3個月拖欠租金或拖欠租金累計3個月以上的;
(六)在公租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
第三十九條 承租人人為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損壞或亂搭、亂建危及房屋安全,違反消防、安全、衛生、物業管理等有關規定,造成房屋火災、倒塌或人員傷亡的,應當承擔修復賠償和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承租人在合同期滿或終止租賃合同時應及時推出。公租房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未申請續約或申請續約未獲批準的,承租人應結清有關費用關于合同屆滿之日后30天內騰退出公租房。確實有特殊困難的,承租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經核實,給予3個月過渡期限;過渡期內按原租金標準計收租金;過度期滿后仍不騰退的,租金標準按照公租房2倍房屋租金計收,拒不騰退的,按合同約定處理,并在適當范圍內公告,必要時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依法加強對公租房的管理、監督、檢查,確保公租房項目的有序管理。
第四十二條 承租公租房的達到一定條件的特殊人才城鎮穩定就業的無房職工、城鎮穩定就業的異地務工人員所在單位以及移民動遷臨時安置群體的動遷管理部門應積極協同區住房保障保障服務中心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承租人工作單位及申請條件發生變動的,所在單位應及時告知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
第四十三條 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當建立公租房檔案,詳細記載本轄區公租房的規劃、建設、使用以及承租人的申請、審核、輪候、配租情況等有關信息。
第四十四條 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當組織對承租公租房人員履行合同約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如實提供資料,對公租房承租人在公租房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
第四十五條 公租房承租人隱瞞或偽造住房、收入等情況,騙取公租房和查實社會單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有關部門對承租人和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涉及公租房工作的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規劃、計劃、資格審核、評分、房源籌集、配租和監督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行政部門或監察機關依法依紀嚴肅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辦法(修訂版).doc
相關稿件:
主辦單位:惠州大亞灣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綜合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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