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灣市監審撤告字〔2023〕11號
惠州晨霧昱達貿易有限公司:
由本局調查的你公司涉嫌通過欺騙手段取得公司設立登記行為,已調查終結。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現將本局擬作出行政撤銷的事實、理由、依據及撤銷內容告知如下:
經查明,你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設立登記,公司的執行董事、總經理和法定代表人為木顯景,同時木顯景亦為該公司的股東。在該公司提交的惠州晨霧昱達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信息》中有“木顯景”簽名。經調查,木顯景陳述其對自己成為該公司的股東、執行董事、總經理和法定代表人不知情,該公司提交的注冊登記材惠州晨霧昱達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信息》中有“木顯景”簽名并非她本人所簽,其亦沒有在該公司設立登記的任何材料上簽名,并向我局提供了《司法鑒定意見書》,意見書鑒定意見為:“惠州晨霧是達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信息》中擬任法定代表人簽字處“木顯景”簽名字跡與同名樣本字跡不是出自同一人的字跡。經調查確認,惠州晨霧昱達貿易有限公司在2017年9月27日公司設立登記時向我局提交了虛假材料,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規定所指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撤銷你公司設立登記。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并可要求舉行聽證。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舉行聽證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聯系人:曾日光
聯系電話:0752-5566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