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灣市監審撤告字〔2023〕6號
惠州市朝晶瑩商貿有限公司:
由本局調查的你公司涉嫌通過欺騙手段取得公司設立登記行為,已調查終結。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現將本局擬作出行政撤銷的事實、理由、依據及撤銷內容告知如下:
經查明,你公司于2017年5月3日設立,公司的投資人為崔璐璐,于2017年7月7日變更,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變更為崔璐璐。經調查,在崔璐璐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惠州市朝晶瑩商貿有限公司在設立和變更登記中,提交了名字為崔璐璐的身份證復印件(有效期為2007.07.09-2017.07.09)。據崔璐璐陳述,上述身份證在2009年的時候在北京丟失,隨后其補辦了新的身份證。其本人從未沒聽說過惠州市朝晶瑩商貿有限公司,沒有參與該公司的任何經營等業務,也沒有在該公司設立和變更登記材料上簽名,該公司在設立和變更登記時所提交的崔璐璐身份證,在2009年已經失效。經調查確認,惠州市朝晶瑩商貿有限公司在設立和變更登記時向我局提交了虛假材料,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規定所指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撤銷你公司設立登記。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并可要求舉行聽證。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舉行聽證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聯系人:曾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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