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灣市監澳罰告〔2023〕70號
惠州大亞灣浩誠便利店(經營者:宋有紅):
由本局立案調查的你涉嫌未按照規定公示年度報告一案,已調查終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現將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告知如下:
經查實,你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公示2018、2019、2020、2021年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你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所指的未按照規定公示年度報告,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條的規定,我局擬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仟圓整(¥1000.00)。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逾期未陳述、申辯的,視為你放棄陳述、申辯權利。
聯系人:洪策、李秀芬;聯系電話:0752-5573315
單位地址:大亞灣澳頭進港路7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