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許可人: 惠州隆盛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00592108671B,法定代表人:王志偉,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資本:貳仟萬元,成立于2012年3月9日,經營范圍:建筑工程(憑資質經營);市政工程(憑資質經營);非開挖工程(憑資質經營);土石方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室內裝飾工程;建筑勞務分包;物業管理;廣告業(戶外廣告須審批經營);國內貿易;貨物道路運輸。(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經查明,惠州隆盛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在申請公司變更登記時,提交虛假材料,構成了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規定所指的違法行為。
本局于2023年3月1日在網站發布關于《撤銷行政許可告知書》(惠灣市監審撤告字〔2023〕1號)的公告,告知被許可人和利害關系人本局擬作出行政撤銷的事實、理由、依據、撤銷內容以及被許可人和利害關系人的權利,被許可人和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我局決定撤銷惠州隆盛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在2020年8月7日的變更登記。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大亞灣區管委會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博羅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