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我區食用河豚魚中毒風險防控工作,確保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禁止違法經營和食用河豚魚有關事項重申警示通告如下:
河豚魚含有劇毒的河豚毒素,潛伏期短、發病迅速,極易導致額神經麻痹。重者因心跳、呼吸停止而死亡,目前尚無特效解毒藥物,中毒死亡率較高。每年全國各地都有因食用河豚魚引起的食物中毒死亡事故,國家早已明令禁止違法加工經營河豚魚及其制品。
禁止任何商販擅自收購、經營、養殖河豚活魚及野生河豚,禁止農貿市場、商場超市、餐飲服務單位、非固定場所、養殖廠、家庭等場所違法經營和食用河豚魚(或其他替代名稱)及其制品。
各類食品生產經營者、餐飲服務單位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等法律法規規定和要求,認真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格執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臺賬記錄等制度,不得采購經營、違法加工、代加工河豚魚(或其他替代名稱)及其制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確保消費者的飲食安全。
各街道辦事處,區黨工委、管委會各有關內設機構,各有關市級派出機構,駐灣有關單位應積極敦促本單位及下屬機構、所管行業干部職工拒絕食用河豚魚。
區食藥安委各成員單位要依職責加大對違法捕撈、收購、養殖、加工、銷售、經營河豚魚(或其他替代名稱)及其制品的監管和查處力度。加大法律法規宣貫、科普宣傳、食品安全警示的力度,對違法行為依法從嚴處罰;對造成嚴重中毒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河豚魚(或其他替代名稱)及其制品不包括經審核批準的養殖河豚魚源基地、養殖河豚加工企業生產的養殖紅鰭東方鲀和養殖暗紋東方鲀包裝產品。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