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中小學校:
為進一步規范教育收費管理,規范教育收費行為,促進教育健康發展,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學教育收費改革的通知》(粵發改規〔2018〕14號)(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學校教育收費實際,現就規范全市中小學校的收費行為進一步提醒告誡如下:
一、嚴格執行學費、住宿費標準。全市各中小學要嚴格執行《通知》的有關學費、住宿費的規定,各民辦學校要嚴格執行各級價格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的學費、住宿費標準進行收費,不得突破。
二、嚴格執行服務性收費及代收費相關規定。
(一)嚴格按省人民政府批準的中小學學校服務性收費、代收費事項提供服務和收費,嚴禁越權設立收費項目和違反規定提高收費標準,如違規增加床上用品、餐具用品等代收費項目。
(二)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要堅持自愿和非營利原則。學校應書面形式通知學生及家長服務性收費項目,嚴格禁止強制或變相強制提供服務并收費,或者只收費不服務。不得將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與學費和住宿費一并收取。代收費可采取集中預收和期末結算的方式,在規定的項目范圍內按學生實際需要據實確定代收費項目,不得強制要求學生購買校服的具體數量(套數、件數)。
(三)嚴禁向學生代收商業保險費,嚴禁在軍訓期間(含學工學農)向學生收取軍訓費、住宿費、交通費、照相費等費用。
(四)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訂購《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以外的各種教輔書、學具、報刊雜志、不得收取講義費、試卷費、押金和其他任何費用。
(五)強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資金管理。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堅持非營利性原則,服務性收費由學校根據實際支出列支,學校應向學生及家長公布收費收支清單。代收費收入由學校全部轉交提供服務的單位,不得計入學校收入,學校應向學生及家長公布代收費收支清單,嚴禁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擠占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資金。
(六)嚴格執行國家票據管理規定。學校收取的費用應使用國家和省財政部門規定的票據,對于不按規定開具收費票據的,受教育者有權拒交。
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退費的政策規定。凡是符合退費相關規定的,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退還或少退應退費用。
四、嚴格執行教育公示制度。學校要通過網絡、公示欄等多種方式將教育項目、標準、收(退)費方法、贊助減免政策、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主動向學生和社會公開,同時在招生簡章中注明并隨錄取通知書寄送。不得在公示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全市各中小學校應按照《通知》的要求,認真做好2020年秋季教育收費管理工作,規范收費行為。凡與規定要求不相符的,應立即停止執行或者修改規范至符合規定要求后執行。歡迎廣大家長和學生積極參與監督,對不執行教育收費政策和違規行為進行舉報。投訴電話是12345或12315。
全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對教育收費的違規違法行為依法嚴肅查處。對拒不整改、情節惡劣的將通過媒體公開曝光。
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