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企業環境監管,完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機制,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激勵企業持續改進環境行為,根據環境保護部等四部委《關于印發〈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環發〔2013〕150號)(以下簡稱《辦法》)及省廳粵環〔2014〕48號文件的要求,現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評價范圍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實行強制與自愿相結合的原則,評價工作實行分級管理。下列企業應當納入環境信用評價范圍:
(一) 省級重點監控企業;
(二) 市級重點監控企業;
(三)火電、鋼鐵、水泥、電解鋁、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紙、釀造、制藥、發酵、紡織、制革和采礦業16類重污染行業,以及國家確定的其他污染嚴重的行業;
(四)產能嚴重過剩的企業;
(五)從事能源、自然資源開發、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其他開發建設活動,可能對生態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企業;
(六)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企業,或者超過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
(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
(八)上一年度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
(九)上一年度被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掛牌督辦的企業。
自愿申請參加環境信用評價的企業,應向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環保局于每年1月份確定納入本年度環境信用評價范圍的企業名單。
二、評價指標
本評價方法將企業的環保信用分為4個等級,分值以100分基準計算。共有21項指標(見附件1),每項指標分為3個檔次,評分方法采用權重綜合法,各項指標得分乘以權重比之和為最終得分。考核分值達到100分,且符合《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評定為環保誠信企業,以綠牌表示;考核分值在80(含80分)-100分的,評定為環保良好企業,以藍牌表示;考核分值在60分(含60分)-80分的,評定為環保警示企業,以黃牌表示;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或者有《辦法》第十五條所列“一票否決”情形的,評定為環保不良企業,以紅牌表示。根據不同企業的情況,著重考核企業主要的環境指標,以此確定企業的環保信用等級。
三、評價程序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周期為一年,評價結果反映企業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環境信用狀況。企業環境信用等級評價結果在每年6月底前公布。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包含企業自評、初評、反饋、復核、公示、公布、修復等程序。具體如下:
(一)企業自評。
自愿申請參評的企業按照《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指標及評分方法(試行)》(附件1)、評分指引(附件2)填寫評分表(附件3)自行評分,嚴格對照每項評價指標要求進行評價,并根據要求提供相應的輔助證明材料,于每年2月15日前報送各(縣)區環保局審核。
納入強制評價名單的企業不需進行自評。
(二)初評。
各(縣)區環保局對參評企業進行評分,嚴格對照每項評價指標要求進行評價,并根據要求提供相應的輔助證明材料,于每年2月底前將參評企業的環境信用評價信息上報市環保局。
市環保局根據日常環境監管情況和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信息,依照《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指標及評分方法(試行)》進行初評,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
(三)反饋。
環保部門將初評結果反饋給被評價企業,對初評結果有異議的,被評價企業在15天內提出意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四)復核。
環保部門對參評企業的反饋意見進行復核。
(五)公示。
環保部門在本部門政府網站公示擬評價結果。公示期不少于15天,公眾、環保團體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對擬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滿前提出意見,并提供相關資料或證據。環保部門對公示期間收到的意見進行調查核實。
(六)公布。
環保部門應當在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確定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網站、報紙等媒體公開發布評價結果,并報上級環保部門備案。
(七)修復。
“環保警示企業”或者“環保不良企業”主動改善環境行為、實施有效整改的,經核實后,可以進行環境信用修復。在同一評價周期內或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公布后六個月內,“環保警示企業”或者“環保不良企業”主動改善環境行為、實施有效整改的,可向環保部門提交修復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其中,因污染防治設施工藝落后超標排放污染物的,企業須投入資金采取工程措施進行整改,整改后污染防治設施穩定運行一個月以上,須經環保部門現場監察、監測后,向市環保局提交相關材料,由市環保局出具初審意見。經審查核實,企業已經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符合環境管理要求,在政府網站公示7天,若無異議,則通過信用修復,在企業環境信息記錄中,補充其整改信息,將其信用等級上調一級,并向社會公布。存在惡意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不予信用修復。
四、結果運用
環保部門將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及修復結果通報給同級發改、工商、人民銀行、銀監及其他有關部門,納入本地區企業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和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及修復結果將充分應用在行政許可、公共采購、評先創優、金融支持、資質等級評定、安排和撥付有關財政補貼專項資金等事項。
五、監督管理
(一)市環保局負責指導全市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的開展。
(二)各(縣)區環保局負責審核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信息,嚴格按照評分方法對企業各項環境指標進行核實,對評價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嚴禁弄虛作假,如實報送參評企業的環境信用評價信息,報送信息必須與公開的環境監管信息一致。
(三)各(縣)區環保局對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實行動態管理,如發現參評企業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或出現《辦法》第十五條所列“一票否決”情形的,須及時上報市環保局,市環保局核實情況后對參評企業信用等級作出相應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主辦單位:惠州大亞灣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綜合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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