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項目生活污水和生產廢水納入東風本田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現有廢水處理站處理達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業用水水質》(GB/T 19923-2024)相應限值后回用,不外排。 2.落實生產廢氣的收集與治理措施。射流加熱爐和固溶時效加熱爐產生的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組織排放限值按照《惠州市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工作方案》執行。鍛造工藝和拋丸工藝產生的顆粒物有組織排放執行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二級標準,TVOC、非甲烷總烴有組織排放執行廣東省《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 44/2367-2022)表1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 項目廠界顆粒物、非甲烷總烴無組織排放執行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時段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 廠區內非甲烷總烴無組織排放執行廣東省《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 44/2367-2022)表3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限值。 3.落實報告表中提出的各項噪聲防治措施。優化廠區平面布置,優先選擇低噪聲設備和工藝,采取減振、隔聲、消聲等措施有效控制噪聲污染。加強廠區內固定設備、運輸工具、貨物裝卸等噪聲源管理,同時避免突發噪聲擾民。本項目廠界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標準。 4.加強固體廢物環境管理。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固體廢物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固體廢物全過程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危險廢物應交由有相應資質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處理。危險廢物暫存場所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要求,危險廢物識別標志應按《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技術規范》(HJ1276—2022)設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