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項目無生產廢水排放;生活污水經預處理后納入市政污水處理廠處理。 2.落實生產廢氣的收集與治理措施。項目有組織排放的非甲烷總烴、氨、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有組織排放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單中表5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TVOC執行廣東省《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2367-2022)中表1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臭氣濃度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2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值。 項目廠界無組織排放的顆粒物、非甲烷總烴和甲苯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單中表9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濃度限值;丙烯腈廠界無組織排放執行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苯乙烯、氨和臭氣濃度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中表1惡臭污染物廠界標準值。 廠區內非甲烷總烴無組織排放執行廣東省《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 44/2367-2022)表3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限值。 3.落實報告表中提出的各項噪聲防治措施。優化廠區平面布置,優先選擇低噪聲設備和工藝,采取減振、隔聲、消聲等措施有效控制噪聲污染。加強廠區內固定設備、運輸工具、貨物裝卸等噪聲源管理,同時避免突發噪聲擾民。本項目廠界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標準。 4.加強固體廢物環境管理。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固體廢物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固體廢物全過程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危險廢物應交由有相應資質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處理。危險廢物暫存場所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要求,危險廢物識別標志應按《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技術規范》(HJ1276—2022)設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