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項目不新增生活污水,無生產廢水排放。 2.嚴格落實生產廢氣的收集與治理措施。噴粉過程產生的噴涂粉塵(顆粒物)、回流焊接以及波峰焊接產生的焊接煙塵(顆粒物、錫及其化合物)排放執行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Ⅱ時段二級標準;回流焊接、波峰焊接以及板面清潔、烘烤等產生的有機廢氣(非甲烷總烴)排放執行《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2367-2022)表 1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絲印廢氣中總VOCs有組織排放執行廣東省《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5-2010)表2排氣筒VOCs排放限值,非甲烷總烴排放執行《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1616-2022)表1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嚴格控制車間、廠區內的無組織排放。項目廠區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執行廣東省《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2367-2022)表3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限值,以NMHC為表征;總VOCs排放執行廣東省《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5-2010)表3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廠界顆粒物和錫及其化合物排放執行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Ⅱ時段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 3.落實報告表中提出的各項噪聲防治措施。廠界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標準。 4.加強固體廢物環境管理。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固體廢物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固體廢物全過程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危險廢物應交由有相應資質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處理。危險廢物暫存場所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要求,危險廢物識別標志應按《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技術規范》(HJ1276—2022)設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