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9日18時35分許,大亞灣開發區惠州市紅墻化學有限公司項目工地發生1起坍塌事故,致2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280萬元。2024年3月11日,大亞灣區管委會依法成立大亞灣開發區惠州市紅墻化學有限公司項目工地“3·9”一般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3·9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開展調查。
5月6日,市安委辦成立督導工作組對該起事故調查工作進行督促指導,市應急管理局對事故調查工作進行指導督促。5月10日,市紀委監委成立責任追究組,對屬地政府、相關部門公職人員涉嫌違紀違法問題開展調查,對事故調查工作進行監督。
“3·9事故調查組”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以及生產安全事故“四不放過”“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在前期調查的基礎上認真再次對事故真相進行復核還原。通過對事故現場勘查、調閱相關檔案材料、詢問筆錄、事故原因分析、專家論證等多種方式進行調查,調查組現已查明事故發生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了事故的主要教訓,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議,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調查認定,大亞灣開發區惠州市紅墻化學有限公司項目工地“3·9”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因員工違規作業導致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項目名稱:惠州市紅墻化學有限公司年產32萬噸環氧乙烷及環氧丙烷衍生物項目(乙氧基化主裝置、綜合樓、切片包裝、儲運設施及公輔設施工程)
建設單位:惠州市紅墻化學有限公司
施工單位:中國化學工程第十四建設有限公司
監理單位:北京興油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建設規模:33688㎡,合同價格23238.74萬元。
項目于2022年9月15日辦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編號:441351202209150101,合同工期2022年9月10日至2023年10月31日,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王*武,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周*華。事故發生時,項目整體處于試壓、調試收尾階段。合同工期到期后,未按施工許可證規定辦理延期手續。
惠州市紅墻化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墻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4MA55WARR5U,法定代表人:趙*華,成立日期:2021年1月20日,注冊地址:惠州大亞灣西區石化大道中科技路1號創新大廈8樓,經營范圍:專用化學產品銷售(不含危險化學品);新材料技術研發;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貨物進出口。
中國化學工程第十四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化十四建公司”):其于2024年2月1日取得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1001349030968,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住所:南京市六合區(大廠)新華路148號,法定代表人:史*明,成立日期:1991年6月18日,經營范圍:消防工程、環保工程、地基基礎工程、電子與智能化工程、建筑機電安裝工程等。
2019年12月24日取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證書編號:D132018432),資質類別及等級: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等資質。
取得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蘇)JZ安許證書〔2005〕010149),有效期為2022年8月2日至2025年8月1日;許可范圍:建筑施工。
南京飛鵬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稱“南京飛鵬公司”),其于2022年10月31日取得南京市北新區行政審批局頒發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191MA1YEJTM2K,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住所:南京市江北新區大廠街道園西路180號5055室,法定代表人:李*,成立日期:2019年5月22日,經營范圍:提供建筑勞務服務等。
2023年2月27日取得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證書編號:D332678792),資質類別及等級:施工勞務不分等級。
2023年6月1日取得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頒發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蘇)JZ安許證書〔2023〕004577),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北京興油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稱“興油工程公司”),其于2022年10月13日取得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0810194166X8,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住所:北京市海淀區上地信息路8號1幢1層104-108室,法定代表人:李*超,成立日期:1994年9月27日,經營范圍:一般項目:工程管理服務;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招投標代理服務;采購代理服務;對外承包工程等。
2019年2月20日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證書編號:E111003927-4/1),工程監理綜合資質:可承擔所有專業工程類別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可以開展相應類別建設工程的項目管理、技術咨詢等業務。
1.2021年10月,紅墻公司與中化十四建簽訂《惠州市紅墻化學有限公司年產32萬噸環氧乙烷及環氧丙烷衍生物建筑、安裝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合同編號:HX210911),工程規模:包括4套乙氧基化裝置,4套丙氧基化裝置,3套丙烯酸羥基酯裝置,2套聚羧酸減水劑復配生產線及場外EO管道等配套附屬設施,配建綜合樓、控制室等附屬建筑樓。合同工期:開工日期2022年1月1日,竣工日期2022年12月31日。目前工期已滯后。
2.2023年6月14日,中化十四建與南京飛鵬簽訂《惠州市紅墻化學有限公司年產32萬噸環氧乙烷及環氧丙烷衍生物項目管道安裝工程項目01標段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合同編號:14HJ-2021JH092-GF10);合同約定:勞務分包方式為包工不包料;勞務分包暫定范圍為惠州市紅墻化學有限公司年產32萬噸環氧乙烷及環氧丙烷衍生物項目管道安裝工程項目01標段(具體以實際施工范圍為準);主要內容包括:碳鋼管道制作安裝,不銹鋼管道制作安裝,管道試壓、吹洗、吹掃,管道支架制作安裝等全部管道安裝工作內容,以上施工任務為暫定,承包單位(中化十四建)有權作出調整,勞務分包單位(南京飛鵬)必須無條件執行。
項目管道一隊系勞務分包單位南京飛鵬下屬班組,隊長為陳*(系當事人陳*肖弟弟),當事人陳*肖為該班組技術員。管道一隊人數動態變化,日常在50人左右,事故發生當天人數為59人。
當事人陳*肖,男,漢族,35歲,江蘇省徐州市豐縣梁寨鎮人,中化十四建公司員工,紅墻項目管道一隊技術員,參與管道一隊施工管理工作,主要負責隊伍技術問題、班組人員調配、施工材料領取、作業票辦理及整改作業安排。
當事人崔*運,男,漢族,29歲,安徽省蕭縣新莊鎮人,南京飛鵬公司員工,管道一隊勞務派遣管道安裝工,主要負責管道一隊承建范圍內的管道安裝、焊接、設備調試相關工作,日常工作由技術員陳*肖安排。
紅墻項目管溝整體開挖方案于2022年4月10日完成了方案審批,綜合樓及循環水站北側SD生活污水管管溝于2024年3月6日開挖,陳*肖按規定取得了動土作業許可,管溝挖深約2.8米,作業許可至3月12日。3月9日下午,陳*肖、崔*運、林*強、程*明在進行管道安裝作業。
經現場勘查、詢問相關人員和查看現場視頻資料,事發位置位于紅墻項目內(見圖1)。事故具體位置位于紅墻項目循環水站北側道路已開挖的管溝內,距離循環水站南側約10米(見圖2、圖3)。
圖1 事發大致位置
圖2 事發位置整體情況
圖3 事發具體位置情況
經調取并查閱3月6日至3月9日大亞灣開發區氣象信息,當天大亞灣開發區氣溫12至15攝氏度,有間斷小雨,東南風2級,天氣對事故發生存在一定影響。
綜合樓及循環水站北側SD生活污水管管溝開挖后擬埋設SD污水管線,設計管底標高為2.3-2.5米,當前已開挖管溝深約2.8米(最深處)、寬約3米,設計開挖放坡比例約1:0.25;事故發生點未按設計進行放坡。開挖管溝土體均為素填土層,其主要特征為:土黃色、灰黃色,濕,成分主要為粘土,土質松散;管溝北側堆有開挖出的泥土,高約1.5m,土質松散;管溝側壁有土體滑移痕跡,長約2米,周邊無明顯警示標識標牌及防護措施;管溝南側有一條東西方向、寬約0.5米的臨時施工通道,往東方向系工地出入口大門,路面濕滑。
經現場勘察,管溝側壁土方滑移后形狀近似為三菱柱,由此估算土方量為3.2m3,計算如下:
V=1/2*Sh=1/2×1.6×2×2=3.2m3
經查閱資料,素填土容重度為18~19.8KN/m3,本處取最低值18 KN/m3,則滑移土方重量為:
G = γV=18×3.2=57.6KN
故,塌方土方重量足以致人擠壓致傷,缺氧暈厥。(見圖4)
圖4管溝及周邊具體情況
(四)現場監控視頻情況
經調查,事故點位偏西南側約60米處設置有5#圍墻槍機,對事故現場、施工作業、事故救援有關情況進行了記錄。
2024年3月9日7時前,中化十四建管道一隊隊長陳*組織管道一隊全體從業人員進行了班前晨會教育,安排班組當天作業內容,主要是進行管道安裝和調試,其中陳*肖組仍負責綜合樓及循環水站北側SD生活污水管管溝尾段的開挖、管道安裝施工工作。
當日上午,班組負責人陳*肖(管道工)、焊工崔*運、管道工程*明3人班組和挖機師傅林*強在綜合樓及循環水站北側SD生活污水管管溝進行管溝開挖、管道安裝相關施工作業,施工作業期間,無安全管理人員在現場監護,主要以挖掘作業為主,其他人輔助做相關工作。16時41分許,崔*運等人在管溝邊上開始進行焊接、打磨等作業;18時05分許,挖掘作業完成,陳*肖等人開始放管、焊接、打磨等作業;18時24分許,現場共5人作業(張*平,雜工,臨時幫陳肖肖等人送防腐纏帶);18時25分許,張*平離開作業現場;18時30分許,程*明離開作業現場;18時33分許,陳*肖、崔*運在管溝內進行焊接管道作業;18時35分30秒,管溝北側溝壁及堆土坍塌砸壓掩埋陳*肖、崔*運2人。林*強在事故發生后出挖機查看情況擬進行救援,發現個人無法施救,隨后電話告知其老板劉*明,劉*明電話告知項目施工經理鐘*,鐘*電話通知管道一隊負責人陳*,陳*立即趕往事故現場,并聯系管道隊伍負責人單*鵬;同時,呼叫工友前來救援。18時42分許,陳*到達事故現場后開始組織救援,19時10分、26分,陳*肖和崔*運先后被救出,并分別于19時30分、56分送至惠州市第六人民醫院搶救。3月9日20時37分、3月10日3時35分,崔*運、陳*肖經搶救無效死亡。
2024年3月9日21時50分,區總值班室接區公安分局來電:大亞灣開發區開發區紅墻項目發生一起2人受傷事件。接報后,區總值班室立即調度區應急管理局、區石化能源產業局、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區綜合辦網信組等相關單位進行處置,并向區有關領導報告,相關領導高度重視,立即指示調度區公安分局、區應急管理局、區石化能源產業局、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等單位派員到現場處置。
1.中國化學工程第十四建設有限公司
中化十四建公司有編制相關安全生產事故綜合應急預案,2023年以來共開展過專項應急處置演練4次。
18時35分許,陳*肖、崔*運在作業時因管溝北側土方坍塌被埋,現場施工人員林*強發現后立即進行救援,并電話告知其老板劉*明,劉*明電話通知施工管理人員鐘*,鐘*電話通知管道一隊負責人陳*,陳*得知后立即趕往事故現場;18時42分許,陳*到達現場后立即組織人員開展救援;19時05分許,鐘*到達事故現場,與陳*等人共同進行救援;19時25分許,單*鵬到達事故現場,與陳*等人共同進行救援;19時10分、26分許,陳*肖和崔*運先后被救出,由項目管理人員鐘*及工友開車送往惠州市第六人民醫院救治;23時50分許,向區城建部門報告事故信息。
3月9日事故發生后,王*武、鐘*兩人為了逃避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在請示中化十四建第一公司經理李*瑞同意后,王*武、鐘*指示交代員工在公安機關及職能部門調查問話時提供虛假證言證詞。
綜上:中化十四建公司在事故發生后能及時組織開展救援,但未及時報120急救中心及時到現場搶救傷者,未按規定及時向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屬地政府報告事故有關情況,應急處置不當,未如實上報事故真實信息,存在謊報事故行為。
2024年3月13日,中國化學工程第十四建設有限公司與死者陳*肖家屬(陳*肖之妻柳*楠、陳*肖之父陳*建、陳*肖之母王*蘭、陳*肖之子陳*、陳*肖之女陳*曦)已達成賠償協議,賠付140萬元。
3月13日,南京飛鵬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與死者崔*運家屬(崔*運之妻梁*席、崔*運之父崔*杰、崔*運之母郭*紅、崔*運之長子崔*典、崔*運之次子崔*軒)已達成賠償協議,賠付140萬元。
截至3月15日,2名當事人的賠償款已支付,2名當事人遺體均已火化,骨灰已被家屬帶回老家安葬,善后工作已處理完畢。
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80萬元。
經調查,調查組認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3月9日18時35分許,陳*肖、崔*運未按規定申請管道安裝作業票擅自在項目循環水站北側管溝內安裝管道時,因挖掘管溝時未按設計規定進行放坡且未采取可靠安全防護措施,管溝北側溝壁及上方堆土突然坍塌將2人砸壓掩埋受傷致死。
1.陳*肖施工班組在挖掘管溝作業中未按設計規定進行放坡,管溝兩側堆放土方過高,對管溝兩側溝壁壓力大,易導致溝壁坍塌。
2.該管溝坍塌部位為二次開挖,地質基礎不穩,易發生坍塌。
3.受2024年3月份以來雨水影響,管溝坍塌土體濕潤松散,易發生坍塌。
(二)間接原因分析
1.陳*肖、崔*運安全生產意識不足,安全風險辨識能力不足1,未能辨識管溝周邊土體坍塌風險,存在冒險作業情況。
2.中化十四建公司一是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培訓不足2,未能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二是未按規定3督促從業人員按《給排水及消防管道施工方案》進行管溝開挖,管溝開挖未按設計規定進行放坡;三是對作業現場檢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陳*肖班組未按規定申請管道安裝作業票擅自進行管道安裝作業的行為,未及時排查發現和消除管溝開挖、安裝作業現場的事故隱患問題。
3.紅墻公司對項目施工現場監督檢查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中化十四建公司違反《動土作業管理制度》,及時消除管溝開挖現場的事故隱患問題。
4.項目監理單位興油工程公司發現現場管溝開挖存在隱患情況,但未及時督促施工單位按規定4要求進行整改。
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培訓不足5,未能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未按規定6督促從業人員按《給排水及消防管道施工方案》進行管溝開挖,管溝開挖未按規定放坡;對作業現場檢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陳*肖班組未按規定申請管道安裝作業票擅自進行管道安裝作業的行為,未及時排查發現和消除管溝開挖、安裝作業現場的事故隱患問題7;未及時報120急救中心及時到現場搶救傷者,未按規定及時向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屬地政府報告事故有關情況,應急處置不當,信息報告不及時,存在謊報事故行為。
對項目施工安全生產首要責任落實不到位,施工現場巡查檢查工作開展不足,未能及時發現中化十四建公司違反《動土作業管理制度》,及時消除管溝開挖現場的事故隱患問題;事故發生后拆除、藏匿視頻監控設施設備,未如實報告事故信息,配合施工單位謊報事故。
有發現現場管溝開挖存在隱患情況,但未及時制止并按規定8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明知事故發生,未督促施工單位如實報告事故信息,配合施工單位謊報事故。
4.勞務分包單位南京飛鵬公司
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培訓,未能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未制定并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未按規定督促從業人員按《給排水及消防管道施工方案》進行管溝安裝作業,管溝開挖未按規定放坡;對作業現場檢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崔*運班組未按規定申請管道安裝作業票擅自進行管道安裝作業的行為;應急處置不當,配合施工單位謊報事故。
1.陳*肖,管道一隊技術員,參與管道一隊施工管理工作,安全生產意識不足,安全風險辨識能力不足9,未能辨別管溝周邊土體坍塌風險,違規冒險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予追究其責任。
2.崔*運,管道一隊管道安裝工,安全生產意識不足,安全風險辨識能力不足10,未能辨別管溝周邊土體坍塌風險,違規冒險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予追究其責任。
1.王*武,男,中化十四建公司惠州紅墻項目經理,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時排查并消除管溝開挖現場的事故隱患問題,未及時發現并制止工人違規作業,對勞務分包單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事故發生后應急救援處置不當,指使員工在調查問話時提供虛假證言證詞;未及時如實報告事故信息,指使員工在調查問話時提供虛假證言證詞,存在謊報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公安機關作進一步偵查。
2.鐘*,男,中化十四建公司惠州紅墻項目施工管理人員,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時排查并消除管溝開挖現場的事故隱患問題,未及時發現并制止工人違規作業,對事故項目工地勞務分包單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事故發生后應急救援處置不當,指使員工在調查問話時提供虛假證言證詞,未及時如實報告事故信息,存在謊報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公安機關作進一步偵查。
3.單*鵬,男,南京飛鵬公司實際控制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培訓,未能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未制定并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未按規定督促從業人員按《給排水及消防管道施工方案》進行管溝安裝作業,管溝開挖未按規定放坡;對作業現場檢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崔*運班組未按規定申請管道安裝作業票擅自進行管道安裝作業的行為;配合施工單位謊報事故。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公安機關作進一步偵查。
4.張*,男,紅墻公司總經理,事故發生后拆除、藏匿視頻監控設施設備,配合施工單位謊報事故信息,建議由公安機關作進一步偵查。
5.李*瑞,男,中化十四建公司第一工程經理,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督促檢查項目工地安全不到位,未及時發現事故項目事故隱患問題,對事故項目工地勞務分包單位安全管理情況不掌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事故發生后應急救援處置不當,在明知是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下,同意下屬鐘*、王*武指使員工在調查問話時提供虛假證言證詞,未及時如實報告事故信息,存在謊報行為,建議由公安機關作進一步偵查。
6.周*華,男,興油工程公司惠州紅墻項目總監理工程師,違反規定監理工作開展不力,在實施監理過程中,雖有發現現場管溝開挖存在隱患情況,但督促施工單位整改工作不到位,配合施工單位謊報事故,建議由公安機關作進一步偵查。
1.中化十四建公司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培訓不足11,未能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未按規定12督促從業人員按《給排水及消防管道施工方案》進行管溝開挖,管溝開挖放坡比例不足;對作業現場檢查不到位,未及時排查管溝開挖現場的事故隱患問題13;未及時向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屬地政府報告事故有關情況,信息報告不及時,應急處置不當,存在謊報事故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1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針對紅墻項目重復出現管溝開挖未按規定放坡和防護支護的問題,建議由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依據建筑施工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理。
2.紅墻公司對項目施工安全生產首要責任落實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中化十四建公司違反《動土作業管理制度》進行作業,及時消除管溝開挖現場的事故隱患問題,事故發生后拆除、藏匿視頻監控設施設備,配合施工單位謊報事故信息,建議由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依法給予處理。
3.興油工程公司發現現場管溝開挖存在隱患情況,但未及時制止并按規定要求施工單位整改,配合施工單位謊報事故信息,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4.南京飛鵬公司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培訓,未能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未制定并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未按規定督促從業人員按《給排水及消防管道施工方案》進行管溝安裝作業,管溝開挖未按規定放坡;對作業現場檢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崔佳運班組未按規定申請管道安裝作業票擅自進行管道安裝作業的行為;配合施工單位謊報事故。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1.李*瑞,男,中化十四建公司第一工程經理,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督促檢查項目工地安全不到位,未及時發現事故項目事故隱患問題,對事故項目工地勞務分包單位安全管理情況不掌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事故發生后應急救援處置不當,在明知是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下,同意下屬鐘*、王*武指使員工在調查問話時提供虛假證言證詞,未及時如實報告事故信息,存在謊報行為,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2.王*武,男,中化十四建公司惠州紅墻項目經理,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15,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時排查并消除管溝開挖現場的事故隱患問題,未及時發現并制止工人違規作業,對勞務分包單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事故發生后應急救援處置不當,指使員工在調查問話時提供虛假證言證詞;未及時如實報告事故信息,指使員工在調查問話時提供虛假證言證詞,存在謊報行為,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16、第一百一十條規定17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3.陳*,男,中化十四建公司惠州紅墻項目安全總監,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時排查并消除管溝開挖現場的事故隱患問題,未及時發現并制止工人違規作業,對事故項目工地勞務分包單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事故發生后應急救援處置不當,在調查過程中提供虛假證詞,未及時如實報告事故信息,存在謊報行為,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4.梅*,男,中化十四建公司惠州紅墻項目安全經理,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18,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發現管溝開挖現場存在的事故隱患問題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督促整改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在事故調查過程中提供虛假證詞,未如實報告事故信息,存在謊報行為,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19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5.鐘*,男,中化十四建公司惠州紅墻項目施工管理人員,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時排查并消除管溝開挖現場的事故隱患問題,未及時發現并制止工人違規作業,對事故項目工地勞務分包單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事故發生后應急救援處置不當,指使員工在調查問話時提供虛假證言證詞,未及時如實報告事故信息,存在謊報行為,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6.張*峰,男,中化十四建公司惠州紅墻項目安全員,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20,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對排查出管溝開挖現場的事故隱患問題風險辨識和評估不足,未切實落實安全隱患整改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21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7.單*鵬,男,南京飛鵬公司實際控制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培訓,未能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未制定并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未按規定督促從業人員按《給排水及消防管道施工方案》進行管溝安裝作業,管溝開挖未按規定放坡;對作業現場檢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崔*運班組未按規定申請管道安裝作業票擅自進行管道安裝作業的行為;配合施工單位謊報事故。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8.周*華,男,興油工程公司惠州紅墻項目總監理工程師,違反規定22監理工作開展不力,在實施監理過程中,雖有發現現場管溝開挖存在隱患情況,但督促施工單位整改工作不到位,配合施工單位謊報事故,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9.張*,男,紅墻公司總經理,紅墻公司對項目施工現場監督檢查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中化十四建公司違反《動土作業管理制度》,及時消除管溝開挖現場的事故隱患問題。事故發生后拆除、藏匿視頻監控設施設備,配合施工單位謊報事故信息,建議由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依法給予處理。
涉事項目安全生產主體單位未牢固樹立安全生產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項目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思想認識不足,對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工作重視程度不夠,工作開展積極性不高,工作落實不嚴不實,安全生產最后一公里未打通。
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從業人員思想認識不足,安全管理主動作為意識薄弱,對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交底不足,班前活動內容空洞、安全巡查發現問題少,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整改措施落實慢,應急演練、緊急處置流于形式。
八、整改建議和防范措施
本次事故反映了施工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員工對作業環境危險辨識能力薄弱,對違規行為存在僥幸心理和麻痹大意現象;涉事單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責任主體混淆,存在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不足,對作業現場檢查不到位,未及時排除事故隱患等問題,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防止類似事故發生,事故調查組提出如下整改建議和預防措施:
建設、施工、監理、勞務分包單位一是要依法落實本單位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涉及危險工程作業要嚴格制定施工方案,必要時組織專家論證,督促從業人員按照審核批準的施工方案施工;二是要加強施工作業現場檢查巡查,對檢查發現的違章違規作業行為,要及時制止和糾正;三是要進一步加強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四是要加強勞務分包單位安全管理,督促其落實分包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五是要按規定強化應急演練,確保本單位作業人員“人人講安全,個個會應急”;六是加強信息報送法律法規學習,按規定報送突發事件信息,杜絕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現象發生。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五十八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第二款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5]《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6]《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7]《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8]《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第二款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9]《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五十八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五十八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6] 第九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罰款。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并由應急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9]《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0]《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三)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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