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5日22時25分許,在大亞灣區龍海三路與龍山一路交匯處附近路段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493號)及《廣東省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指引》(粵安監〔2017〕155號)的有關規定,為深入調查此次事故,區管委會于成立了大亞灣開發區西區街道龍海三路“2·5”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小組。
調查組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和生產安全事故“四不放過”“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組織調查。調查組通過對事故現場勘查、調閱相關檔案材料、詢問筆錄、事故原因分析、專家論證等多種方式進行調查,現已查明事故發生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調查認定,大亞灣開發區西區街道龍海三路“2·5”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一、基本情況
(一)涉事二輪摩托車情況
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發動機號:J8T29116;品牌:東毅,未檢見車架號;車身顏色:白/紅;車輛所有人:史建鋒,該車無保險。
(二)二輪摩托車所有人基本情況
史建鋒,男,漢族,1987年03月15日出生,今年36歲,準駕車型:C1,戶籍:甘肅省平涼市崆峒區花所鄉段溝村人,交通方式: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發動機號:J8T29116)。
(三)涉事半掛牽引車基本情況
粵BLM914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所有人:深圳市東君物流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鹽田區鹽田街道明珠社區鹽田北四街1號和亨中心廣場D棟1703,(公司法人:陳鎖林,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日期:21年02月18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MA5GLTJY3Y)使用性質:貨運,品牌型號:乘龍牌LZ4183M5AB,車輛識別代號:LNXDBG0FXMR215215,發動機號:1621D029965,初次登記日期:2021年05月12日,該車承保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強制險保險單號:PDZA202344030000397037,商業險保險單號:PDAA202344030000381187。
粵B5P79掛重型集裝箱半掛車,車輛所有人:深圳市東君物流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鹽田區鹽田街道明珠社區鹽田北四街1號和亨中心廣場D棟1703,公司法人:陳鎖林,使用性質:貨運,品牌型號:明威牌NHG9370TJZG,車輛識別代號:LJT93VRJ9B0014007,初次登記日期:2011年12月06日。
(四)半掛牽引車駕駛員基本情況
楊勇,男,漢族,1987年11月04日出生,今年36歲,準駕車型:A2,戶籍:湖北省鐘祥市柴湖鎮中干橋村人。交通方式:停放粵BLM914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粵B5P79掛號牌重型集裝箱半掛車)。
(五)半掛牽引車運輸情況
2月5日下午17時10分楊勇在微信收到運輸派工通知,2月6日早上8點到永昶工業園拉貨。當天晚上楊勇從深圳鹽田過大亞灣,21時50分達到西區龍海三路,因車載的北斗導航提示疲勞駕駛,需要強制休息20分鐘。楊勇把車停在道路最右側,熄火在車上休息,當時車上只有楊勇一人,車輛為空車未載有貨物,計劃休息20分鐘后到永昶工業園停車休息一晚等待第二天早上8時到廠區進行裝貨。
(六)事故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68.0541萬元。
二、現場勘查情況
(一)事發道路及交通環境情況
事故現場為大亞灣區龍海三路與龍山一路交匯處附近路段,該路段東西走向,東至龍山三路方向,西至龍山一路方向,道路平直,事發時夜晚,有路燈,視線良好,該路段限速60公里每小時。(見圖一)
圖1:事發道路現場
(二)現場勘查情況
選取道路右側燈柱為基準點,甲車為無號牌二輪摩托車,乙車為粵BLM914重型半掛牽引車。(見圖2)
圖2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圖
1.地面痕跡:甲車前輪距離基準點、基準線分別為:14.4米、2.7米;后輪距離基準點、基準線分別為:13.5米、2.1米。乙車前輪距離基準點、基準線分別為:29.4米、0.4米;后輪距離基準點、基準線分別為:16米、1米。
2.車體痕跡:甲車車身正面碰撞后損壞(見圖3),乙車尾部有碰撞痕跡(見圖4)。
圖三:甲車二輪摩托車損壞圖
圖四:乙車尾部碰撞痕跡圖
3.人體痕跡:現場有一男性尸體,尸長1.7米。
(三)事故相關檢驗檢測和鑒定情況
經惠州市公安局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處理中隊分別委托廣東安評司法鑒定所、廣東華標痕跡司法鑒定所、廣東省惠州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及南方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分別對碰撞痕跡、車輛安全技術狀況、酒精檢測、死亡原因等進行鑒定,鑒定意見如下:
1.楊勇血液中乙醇含量檢測結果(安評司法鑒定所〔2024〕毒鑒字第0207-010號):楊勇血液中乙醇鑒定含量為0.0mg/100ml。
2.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發動機號:J8T29116)與粵BLM914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粵B5P79掛號牌重型集裝箱半掛車的碰撞痕跡檢驗鑒定結果(華標司鑒所〔2024〕痕鑒字第99-1號):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發動機號:J8T29116)與粵BLM914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粵B5P79掛號牌重型集裝箱半掛車車身后側左部的損傷符合相碰撞所形成的特征。
3.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發動機號:J8T29116)車輛屬性檢驗鑒定結果(華標司鑒所〔2024〕痕鑒字第99-2號):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發動機號:J8T29116)屬于機動車。
4.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發動機號:J8T29116)及粵BLM914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粵B5P79掛號牌重型集裝箱半掛車的安全技術狀況檢驗鑒定結果(華標司鑒所〔2024〕痕鑒字第99-3號):1.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發動機號:J8T29116)的轉向系、制動系、照明信號裝置、行駛系未檢見安全隱患。2.粵BLM914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粵B5P79掛號牌重型集裝箱半掛車的轉向系、制動系、照明信號裝置、車身反光標識未檢見安全隱患。
5.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發動機號:J8T29116)的車輛速度檢驗鑒定結果(華標司鑒所〔2024〕痕鑒字第99-4號):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發動機號:J8T29116)在事發前視頻參考線X至Y時的瞬間速度約為48km/h∽49km/h.
6.史建鋒尸體檢驗鑒定結果(惠灣公(司)鑒(法尸)字〔2024〕6號):史建鋒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致腦損傷而死亡。
7.史建鋒血液樣本乙醇(酒精)、正丙醇、酒精代謝物檢測結果(南方醫大〔2024〕毒鑒字第0135號):送檢的史建鋒血液檢材中乙醇(酒精)含量為959.3mg/100ml,檢出酒精代謝物EtG和EtS成分,未檢出正丙醇成分,其生前攝入過乙醇(酒精)成分。
三、事故經過、應急處置、應急處置評估和善后處置情況
(一)事故經過
2024年2月5日22時25分許,史建鋒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發動機號:J8T29116)沿大亞灣區龍海三路從深圳方向往惠東方向行駛至,行駛至大亞灣區龍海三路與龍山一路交匯處附近路段時,與楊勇臨時停靠在路邊的粵BLM914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粵B5P79掛重型集裝箱半掛車)發生碰撞,當時楊勇在車上休息,忽然聽到“嘭”的一聲,從后視鏡看到有人摔倒在地上,然后下車查看,摩托車的前保險杠已經撞爛了,摩托車駕駛員臉部朝上躺在地上,頭部出血,然后楊勇先撥打了110,隨即撥打了120救援電話。22時37分許110到達現場,22時41分許120到達現場,醫護人員查看傷者的心電圖、脈搏及瞳孔等,隨即確認傷者傷重死亡。
(二)應急處置情況
2月5日22時25分,110指揮中心接報一先生(楊勇)稱在大亞灣龍山一路于龍海三路交叉口,其停放著的貨車粵BLM914被電動車追尾,1人受傷,較為嚴重,需要救護車。22時28分許,惠州市110指揮中心將警情送達大亞灣區公安分局交警大隊新西中隊;22時31分許,惠州市120急救中心調度惠陽三和醫院粵LR120V救護車趕赴事故現場開展救援;22時37分許,大亞灣區公安分局交警大隊新西中隊值班領導黃偉(指導員)、民警胡俊源,輔警鐘家偉、殷志杰抵達現場開展處置工作;22時41分許,惠陽三和醫院粵LR120V救護車抵達事故現場,對傷員進行急救;22時58分許,大亞灣區公安分局交警大隊事故中隊值班領導陳君勇指導員、民警蔡小強,輔警曾輝龍、黃海清抵達現場,對現場開展勘查,控制粵BLM914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員;23時01許,事故中隊在現場對事故粵BLM914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員楊勇現場進行酒精檢測。
(三)應急處置評估
經評估,此次事故在大亞灣區內信息報送渠道通暢,信息流轉及時。各部門協同配合,迅速開展應急處置行動,指揮救援工作,采取管控措施,疏導擁堵車輛,及時報告及通報事故情況,應急響應及時,應急處置措施得當,未造成次生、衍生事故。
(四)事故的善后處理情況
目前,交通事故遺體已處理,事故責任認定書已出具,善后工作已處理完畢。
四、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史建鋒(生前攝入過乙醇(酒精)成分)酒后駕駛與駕駛證準駕不符的機動車未注意行車安全,是造成事故發生的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1.根據事故車輛安全技術、車速、接觸痕跡檢驗鑒定報告證實(1、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發動機號:J8T29116)車身前側的損傷與粵BLM914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粵B5P79掛號牌重型集裝箱半掛車車身后側左部的損傷符合相碰撞所形成的特征;2、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發動機號:J8T29116)屬于機動車;3、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發動機號:J8T29116)的轉向系、制動系、照明信號裝置、行駛系未檢見安全隱患;4、粵BLM914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粵B5P79掛號牌重型集裝箱半掛車的轉向系、制動系、照明信號裝置、車身反光標識未檢見安全隱患;行駛系存在安全隱患;5、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發動機號:J8T29116)發生事故前的瞬時速度約為48km/h-49km/h。)
2.史建鋒的尸體檢驗報告證實:當事人史建鋒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而死亡。
3.史建鋒的血液樣本檢測報告證實:血液樣本乙醇(酒精)含量為959.3mg/100ml,檢出酒精代謝物EtG和EtS成分,未檢出正丙醇成分,其生前攝入過乙醇(酒精)成分。
綜上所述,事故調查組認定:史建鋒(生前攝入過乙醇(酒精)成分)酒后駕駛與駕駛證準駕不符的機動車未注意行車安全,是造成事故發生的原因。
(二)事故間接原因
楊勇駕車未按規定停放車輛是造成事故的間接原因。
五、事故性質
經結合詢問調查,現場勘驗,收集的運輸單、區公安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等。事故調查組認定,該起事故事發時粵BLM914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為空車未啟動,其主要是前往目的地進行休息,與第二天運輸活動不存在連續性,因此不是運輸前的準備工作,不存在從事相應運輸的生產經營活動行為,且不負同等以上責任,故該起事故屬于非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為一起一般交通事故。
六、有關人員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
1.史建鋒,男,36歲,二輪摩托車駕駛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2酒后駕駛與駕駛證準駕不符的機動車未注意行車安全,導致事故的發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予追究責任。
2.楊勇,男,36歲,粵BLM914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員,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3停放車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由區公安分局交警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4規定依法進行處理。
七、防范措施建議
(一)區公安分局
一是要持續加大打擊酒駕、醉駕等危險駕駛工作力度,依法從嚴查處違章駕駛行為。二是要加強對二輪摩托車車輛通行秩序的管理,打擊對貨車路邊違停的行為,糾正查處駕駛員駕駛車輛忽視行車安全等違法行為。三是要開展針對性的交通安全宣傳工作,以案說法,提高群眾的交通安全意識和自覺守法出行意識。
(二)西區街道辦事處
一是要嚴格落實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開展專項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二是要多途徑、多方式加大開展交通安全宣傳工作,提高轄區內群眾的交通安全意識。三是在警醫聯動機制的基礎上,積極參與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嚴格落實交通事故到場制度。四是要提醒屬地企業要實行精準預約,避免輸運車輛過早到達運輸地點周邊違法停車引發事故隱患。
1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441305120240000014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認定史建鋒負次事故主要責任,楊勇負此事故次要責任。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3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4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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