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7日,大亞灣區應急管理局委托惠州市安全生產協會組織召開國家石油天然氣管網集團有限公司華南分公司珠三角管道惠州儲備庫配套設施項目(以下簡稱:該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技術審查會,發現廣州市萬保職業安全事務有限公司出具的《國家石油天然氣管網集團有限公司華南分公司珠三角管道惠州儲備庫配套設施項目安全評價報告》(以下簡稱:安全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疏漏的問題,2023年9月7日出具了《關于國家石油天然氣管網集團有限公司華南分公司珠三角管道惠州儲備庫配套設施項目安全條件技術審查不予通過的情況說明》。9月12日,大亞灣區應急管理局對廣州市萬保職業安全事務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存在標準引用錯誤的重大疏漏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立案號:(惠灣)應急〔2023〕W-5號。
一、企業的基本情況
企業名稱:廣州市萬保職業安全事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保公司);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47418730955;
住所:廣州市黃埔區東明三路18號C棟15-16層;
法定代表人:朱某;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成立日期:2002年09月12日;
經營范圍:再生資源加工;工程管理服務;運行效能評估服務;互聯網安全服務;技術服務……安全評價業務;檢驗檢測服務……。
二、案件調查情況
調查人員對萬保公司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存在標準引用錯誤的重大疏漏問題進行調查,具體情況如下:
1.萬保公司提供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4401047418730955的《營業執照》,證明萬保公司為本案法律主體的事實。
2.萬保公司提供的《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證書》,證明萬保公司具有從事法定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服務的事實。
3.調查人員作出的《調查詢問筆錄》,萬保公司提供的《授權委托書》《廣州市萬保職業安全事務有限公司人事任命》以及戴某提供的本人身份證,證明戴某為萬保公司的董事長,負責公司發展方向決策及重大事務決策的事實。
4.調查人員作出的《調查詢問筆錄》,萬保公司提供的《關于公司技術管理人員的任命通知》《勞動合同》以及張某提供的本人身份證,證明張某為萬保公司技術負責人的事實。
5.萬保公司提供的《關于惠州中石油儲備庫泵站項目安全預評價咨詢服務合同》《評價項目現場勘查記錄表》以及現場照片,證明萬保公司為國家石油天然氣管網集團有限公司華南分公司珠三角管道惠州儲備庫配套設施項目提供相關的安全評價咨詢服務、編制該項目的安全評價報告的事實。
6.調查人員作出的《調查詢問筆錄》、萬保公司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專家個人意見表》、惠州市安全生產協會出具的《技術審查意見》《安全條件技術審查不予通過的情況說明》,證明萬保公司對該項目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中“表2.5
1-2 惠州儲備庫泵站與相鄰企業裝置間距表”中,“與站外場所和設施”防火間距引用了《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183
-2004)相關條款為評價標準。因該項目建設在中石油惠州儲備庫內,其與中石油惠州儲備庫儲罐防火間距,應引用并符合《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2014)的相關要求,即萬保公司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存在標準引用錯誤的重大疏漏的事實。
三、違法事實認定情況
根據案件調查情況,認定萬保公司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存在標準引用錯誤的重大疏漏的事實成立。
四、處理建議及法律依據
萬保公司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存在標準引用錯誤的重大疏漏的違法事實,違反了《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五)出具虛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報告”的規定,依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十)項“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十)安全評價報告存在法規標準引用錯誤、關鍵危險有害因素漏項、重大危險源辨識錯誤、對策措施建議與存在問題嚴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以及《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第七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全面分析違法行為的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等因素,綜合裁量,合理確定應否給予行政處罰或者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認知態度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規定,案件調查人員建議對萬保公司該違法行為責令改正,作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