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6日,應急管理部及專家組對廣東萊佛士制藥技術有限公司(下稱:萊佛士公司)開展指導服務工作時,發現該公司存在“甲類倉庫2中擺放的試劑柜內存放乙醇、乙腈28個4L玻璃瓶,存在超品種、超量存儲危險化學品情況;102車間三樓潔凈室(爆炸區域)內采用非防爆干手機”等隱患問題。6月9日,應急管理廳下發了《廣東省應急管理廳辦公室關于應急管理部專家指導服務重點企業發現隱患問題的通報》,6月20日,大亞灣區應急管理局向萊佛士公司下發了(惠灣)應急責改〔2023〕W-106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
2023年9月11日,惠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下發了《惠州市安委會辦公室轉發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督促整改硝化和丁二烯企業專家指導服務有關隱患問題的函》,大亞灣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萊佛士公司存在的事故隱患的問題進行調查,經調查,問題1:廣東寰球廣業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廣東萊佛士制藥技術有限公司甲類倉庫存放乙醇、乙腈的說明》中,萊佛士公司甲類倉庫1存放的物料為甲類1、2、5、6項物料,現場存放的乙醇、乙腈屬于該范圍,符合相關規定,且已在《廣東萊佛士制藥項目(第一批)安全驗收評價報告》(2022年12月30日)中進行了評價。問題2:萊佛士公司102車間三樓潔凈室(爆炸區域)內采用非防爆干手機的問題,涉嫌存在未采取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的違法行為。問題3:經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該公司甲類倉庫2現場設置了產品型號為C630-C6H7N的苯胺氣體報警探測器。問題4:經執法人員核查,萊佛士公司對《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修訂,明確了“制造一部、二部”的安全生產職責,并于2023年2月15日生效實施。問題5:2022年8月2日,萊佛士公司委托惠州市全安應急管理技術有限公司對該其公司43名特殊作業安全監護人員進行培訓,其中何某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特殊作業安全監護證》,由于何某培訓證書印刷失誤,培訓課程內容缺失,已及時對該證書進行修正且重新發證。
9月13日,大亞灣區應急管理局對萊佛士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立案號:(惠灣)應急立〔2023〕W-4號。
一、企業的基本情況
企業名稱:廣東萊佛士制藥技術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5813632631;
住所:惠州大亞灣西區科技創新園科技路5號(一照多址);
法定代表人:葉某;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成立日期:2011年08月17日;
經營范圍:一般項目:化工產品生產(不含許可類化工品);醫學研究和試驗發展;化工產品銷售(不含許可類化工產品);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貨物進出口。(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許可項目:藥品生產;藥品委托生產;有毒化學品進出口。(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放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為準)
二、案件調查情況
調查人員對萊佛士公司存在的未采取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的問題進行調查,該公司總經理劉某、EHS經理吳某以及生產經理吳某配合調查。調查情況具體如下:
1.萊佛士公司提供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4413005813632631的《營業執照》,證明萊佛士公司為本案法律主體的事實。
2.萊佛士公司提供的《授權委托書》《安委會組織架構圖》《人事任命通知》《關于調整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各部門安全負責人的通知》《總經理安全責任書》以及劉某提供的本人身份證,證明劉某為萊佛士公司總經理,全面負責公司營運工作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事實。
3.萊佛士公司提供的《安委會組織架構圖》《關于調整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各部門安全負責人的通知》《EHS經理安全責任書》以及吳某提供的本人身份證,證明吳某任萊佛士公司EHS經理一職,負責公司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事實。
4.執法人員作出的《調查詢問筆錄》以及萊佛士公司提供的《安委會組織架構圖》《生產經理安全責任書》,吳某提供的本人身份證,證明吳杰任萊佛士公司生產經理、102車間的負責人,負責102車間的日常生產和管理等工作的事實。
5.執法人員作出的《調查詢問筆錄》以及萊佛士公司提供的《全廠爆炸危險區域劃分圖》,證明萊佛士公司102車間即甲類廠房2,三樓潔凈室內使用非防爆干手機的事實。
6.執法人員作出的《調查詢問筆錄》以及萊佛士公司提供的《全廠爆炸危險區域劃分圖》《三層爆炸危險區域劃分圖》,證明萊佛士公司102車間(甲類廠房2)的三樓潔凈室系爆炸危險區域,存在爆炸等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事實。
7.萊佛士公司提供的《全廠爆炸危險區域劃分圖》《三層爆炸危險區域劃分圖》,證明萊佛士公司應當按照規范要求在102車間(甲類廠房2)三樓爆炸性氣體危險區域范圍內使用防爆型用電設備及電氣設備的事實。
8.執法人員作出的《調查詢問筆錄》以及萊佛士公司提供的《安全檢查隱患整改追蹤表》,證明萊佛士公司未采取措施拆除或更換防爆型干手機,即萊佛士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的事實。
9.惠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下發的《惠州市安委會辦公室轉發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督促整改硝化和丁二烯企業專家指導服務有關隱患問題的函》、大亞灣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作出的(惠灣)應急現記〔2023〕W-130號《現場檢查記錄》、(惠灣)應急責改〔2023〕W-106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調查詢問筆錄》和拍攝的現場照片,以及萊佛士公司提供的《安全檢查和隱患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檢查隱患整改追蹤表》,證明萊佛士公司在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時,未采取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102車間三樓潔凈室(爆炸區域)內采用非防爆干手機的事故隱患,即萊佛士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的事實。
三、違法事實認定情況
根據案件調查情況,認定萊佛士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的事實。
四、現場采取的處理措施
萊佛士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存在安全隱患。為了消除隱患,確保生產安全,檢查當天現場制作了(惠灣)應急現記〔2023〕W-130號《現場檢查記錄》,并下發了(惠灣)應急責改〔2023〕W-106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隱患,在整改期間采取措施,確保生產安全。
五、整改復查情況
7月24日,執法人員對萊佛士公司整改情況進行復查,該公司102車間三樓潔凈室(爆炸區域)內采用非防爆干手機已拆除,執法人員向萊佛士公司下發了(惠灣)應急復查〔2023〕W-149號,問題已整改完成。
六、處理建議及法律依據
萊佛士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的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以及《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1號)第七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全面分析違法行為的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等因素,綜合裁量,合理確定應否給予行政處罰或者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認知態度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同一類違法主體實施的性質相同、情節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當的違法行為,在行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應當基本一致,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當”的規定,案件調查人員建議對萊佛士公司該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消除,處以人民幣貳萬伍仟元(¥25,0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相關稿件:
主辦單位:惠州大亞灣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綜合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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