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4日,大亞灣區應急管理局配合惠州港海關對一批危險品貨物進行報關目的地查驗時,發現該批貨物存放于惠州大亞灣新世紀實業有限公司甲類倉庫內,經惠州港海關執法人員現場確認,該批貨物與申報進口的商品一致,商品名稱“黏膠去除劑”,申報規格型號“六甲基氧二硅烷98~99.9”,申報商品數量154千克(2000瓶)。
該公司存在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問題,8月18日,大亞灣區應急管理局對惠州大亞灣新世紀實業有限公司進行立案調查,立案號為:(惠灣)應急立〔2023〕W-3號。
一、企業的基本情況
企業名稱:惠州大亞灣新世紀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世紀公司);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7864771410;
法定代表人:韓某;
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惠州大亞灣西區第一工業園;
成立日期:2006年03月27日;
經營范圍:一般項目:化工產品生產(不含許可類化工產品);涂料制造(不含危險化學品):油墨制造(不含危險化學品);涂料銷售(不含危險化學品);耐火材料生產;耐火材料銷售;新材料技術研發;商業綜合體管理服務;國內貿易代理;貨物進出口;專用化學產品制品(不含危險化學品);……。(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該公司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粵惠危化生字〔2023〕0005,許可范圍:生產場所地址:惠州大亞灣西區第一工業園(年產500噸油漆和稀釋劑項目);許可品種:含易燃溶劑的油漆、輔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閉杯閃點≤60℃](2828),丙烯酸磁漆、醇酸烘漆、丙烯酸漆稀釋劑、醇酸漆稀釋劑***;有效期:2020年11月02日至2023年11月01日。
二、案件調查情況
大亞灣區應急管理局對新世紀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問題進行調查,該公司副總經理劉某、安全管理員徐某和倉庫組長潘某配合調查。調查情況如下:
1.新世紀公司提供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4413007864771410的《營業執照》,證明新世紀公司為本案法律主體的事實。
2.新世紀公司提供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證明新世紀公司具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儲存資質的事實。
3.調查人員作出的《調查詢問筆錄》,新世紀公司提供的《授權委托書》《人事任命書》《任命通知》《安全生產責任制》《勞動合同》以及劉某、徐某和潘某提供的本人身份證,證明劉某為新世紀公司副總經理,徐某為安全管理員,潘某為倉庫組長的事實。
4.新世紀公司提供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安全現狀評價報告》,證明新世紀公司根據危險化學品倉庫設計要求,可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丙烯酸磁漆、醇酸烘漆、丙烯酸漆稀釋劑、醇酸漆稀釋劑等產品以及丙烯酸樹脂等原料的事實。
5.經查《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 15603—2022)“4.4儲存4.4.3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根據危險化學品倉庫設計要求,嚴格控制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品種、數量。”,結合新世紀公司提供的《安全現狀評價報告》《安全設施設計專篇》“2.4.1產品方案及生產規模 產品名稱:丙烯酸磁漆、醇酸烘漆、丙烯酸漆稀釋劑、醇酸漆稀釋劑。2.4.2原材料消耗量 名稱:甲基苯、二甲苯異構體混合物、乙二醇丁醚、乙酸乙酯、丙酮、4-甲級-2-戊酮(異己酮)、醇酸樹脂、各種助劑、色料”的要求,證明新世紀公司應當依據國家標準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品種的事實。
6.調查人員作出的《調查詢問筆錄》、拍攝的現場照片、(惠灣)應急現記〔2023〕W-186號《現場檢查記錄》、(惠灣)應急現決〔2023〕W-1號《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惠灣)應急責改〔2023〕W-160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惠州港海關提供的《申請報告》《審核報告》《檢驗鑒定報告》(編號:01142200007444)《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附件)》(編號:01142200007444-1)、黏膠祛除劑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證明新世紀公司甲類倉庫內存放了154千克(2000瓶)黏膠祛除劑(產品中含六甲基氧二硅烷98~99.9、十甲基環五硅氧烷0.2~2%),該品為危險化學品,是易燃氣體,證明新世紀公司未根據危險化學品倉庫設計要求,嚴格控制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品種,即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事實。
7.查《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18)“類別:易燃氣體,臨界量為10T”,證明危險化學品黏膠祛除劑數量不足構成重大危險源數量50%的事實。
三、現場采取的處理措施
鑒于新世紀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國家標準,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為了消除隱患,大亞灣區應急管理局于檢查當天向新世紀公司下發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惠灣)應急現決〔2023〕W-1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惠灣)應急責改〔2023〕W-160號,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消除事故隱患,在整改期間采取措施,確保生產安全。
四、整改復查情況
2023年8月25日,執法人員對新世紀公司整改情況進行復查,下發了(惠灣)應急復查〔2023〕W-170號《整改復查意見書》,復查當日該批黏膠祛除劑(含六甲基氧二硅烷98~99.9%,十甲基環五硅氧烷0.1~2%)已通過具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車輛運離新世紀公司,問題整改完畢。
五、違法事實認定情況
經調查,認定新世紀公司存在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違法事實。
六、處理建議及法律依據
新世紀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行為,不符合《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 15603—2022)“4.4儲存 4.4.3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根據危險化學品倉庫設計要求,嚴格控制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品種、數量。”的要求,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1號)第七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全面分析違法行為的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等因素,綜合裁量,合理確定應否給予行政處罰或者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認知態度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以及參照《惠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主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惠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主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序號119“違法程度:一般,涉及的危險化學品數量不足構成重大危險源數量50%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鑒于新世紀公司甲類倉庫存放的危險化學品黏膠祛除劑數量不足構成重大危險源數量50%,案件調查人員建議對新世紀公司該項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人民幣伍萬伍仟元(¥55,0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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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惠州大亞灣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綜合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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