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4日上午7時20分許,在西區街道自在城花園小區外人行道上發生一起轉運玻璃致1人受傷死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145萬元。2023年8月23日收到《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大亞灣西區恒靜隔音科技有限公司“6·4”一般其他傷害事故結案責任認定和責任單位責任人處理問題的批復》(惠灣管函〔2023〕29號),認定:深圳市恒靜隔音科技有限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對工人開展安全教育培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操作規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深圳市恒靜隔音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何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發現消除工人違規作業的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的規定,大亞灣區應急管理局于2023年8月25日依法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和人員進行立案調查。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企業基本情況
名稱:深圳市恒靜隔音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MA5GN45L02;
成立日期:2021年3月17日;
法定代表人:陳某;
住所:深圳市龍崗區寶龍街道同心社區同慶路8號A3廠房301;
經營項目:研發設計生產銷售隔音材料、隔音門窗、隔音屏。
總經理及業務負責人:何某。
(二)死者基本信息
陳某,男,****年**月出生,汕頭潮陽區西臚鎮人,6月3日被深圳市恒靜隔音科技有限公司臨時聘用為玻璃裝卸工。
二、案件調查情況
(一)事故調查組的調查情況、原因分析
1.事故發生經過
2023年6月3日,玻璃供應商深圳恒靜公司將玻璃箱運至自在城花園二期C地塊C3區域東側人行道上(事故位置),由于卸貨點距離約定的交貨地點有一定距離,且搬貨叉車不便通行,因此公司負責人何某決定采取人工拆箱后分塊運輸至指定交貨點的方式,便安排陳某找幾個臨時工卸貨搬運。當天晚上,陳某找了其老鄉陳某(事故當事人)及黃某、孫某共3人,計劃在第二天(6月4日)上班后開始用人力搬運玻璃。
6月4日早上7時10分許,當事人陳某首先到達人行道上玻璃箱堆放位置,此時另外2個工友黃某和孫某還未到場,陳某便獨自開始拆除玻璃包裝箱,并分拆尺寸不同的玻璃。7時20分許,在附近工作的園林工人黃某聽到聲響,便和工友韋某趕去查看,發現當事人陳某被一堆玻璃(共9塊較寬大的玻璃)壓住了胸部,其面朝玻璃,頭部及肩部外露著,背部依靠在較矮的玻璃箱上面,人無反應、無流血痕跡。于是,黃某及韋某2人試圖抬開玻璃,由于9塊玻璃太重而無法同時抬起,在附近的另一名工友沈某也趕來,3人便只能一塊一塊地將玻璃搬開扶正。7時25分許,在搬開玻璃的救援過程中,當事人陳某的另外兩個工友黃某和孫某到了附近,黃某呼喊兩人也加入了救援。5人扶正了傾倒的玻璃,并找了木方卡住了玻璃上部以防再次傾倒;隨后,當事人工友黃某撥打了120。7點45分許,120抵達現場急救,經搶救無效后現場宣告當事人陳某死亡。
2.事故性質和發生原因
事故調查組認定:大亞灣西區恒靜隔音科技有限公司“6·4”事故是一起因建材玻璃傾倒擠壓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1)直接原因
陳某擅自分拆包裝箱內玻璃,分拆過程中未對箱內較高的剩余玻璃采取可靠的防傾倒措施,其在作業時箱內剩余玻璃突然傾倒,砸壓致其胸部被擠壓致死,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間接原因
深圳市恒靜隔音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一是對玻璃卸貨轉運工作安全監護管理不到位,僅通過臨時雇傭方式交代工人自行工作,無管理人員現場指揮、管理;二是未對玻璃轉運工人提供勞動防護用品。三是未對工人開展安全教育培訓。
(二)事故責任認定情況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大亞灣西區恒靜隔音科技有限公司“6·4”一般其他傷害事故結案責任認定和責任單位責任人處理問題的批復》(惠灣管函〔2023〕29號)認定:深圳市恒靜隔音科技有限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對工人開展安全教育培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操作規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深圳市恒靜隔音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何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發現消除工人違規作業的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三)案件調查人員對深圳市恒靜隔音科技有限公司相關資料調查取證情況
事故調查期間,深圳市恒靜隔音科技有限公司向事故調查組提供了營業執照、組織架構圖、相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資料,案件調查人員對上述資料進行了復印取證。
(四)案件調查人員對深圳市恒靜隔音科技有限公司相關人員的調查詢問情況
案件調查人員于2023年8月30日對何某、陳某進行了調查詢問,同時對事故調查期間相關人員的談話筆錄進行了復印取證。
三、案件證據情況
1.深圳市恒靜隔音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MA5GN45L02),證明深圳市恒靜隔音科技有限公司是本案法律主體的事實。
2.深圳市恒靜隔音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MA5GN45L02)、《深圳市恒靜隔音科技有限公司組織機構圖》《深圳市恒靜隔音科技有限公司人事任命通知書》《授權委托書》,案件調查人員所做的《詢問筆錄》、事故調查組所做的《談話筆錄》以及何某、陳某本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證,證明陳某為法定代表人、陳某為總經理助理、何某為總經理及實際控制人,是本案法律主體的事實。
3.深圳市恒靜隔音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自在城花園二期C地塊C3區域(25、26、27、36棟)玻璃供貨合同》,事故調查組拍攝的事故現場圖片,以及案件調查人員所做的《詢問筆錄》、事故調查組所做的《談話筆錄》,證明深圳市恒靜隔音科技有限公司負責自在城花園二期C地塊C3區域(25、26、27、36棟)玻璃供貨的事實。
4.案件調查人員所做的《詢問筆錄》、事故調查組所做的《談話筆錄》,證明陳某是深圳市恒靜隔音科技有限公司從業人員的事實。
5.深圳市恒靜隔音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補償協議書》《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事故調查組拍攝的事故現場圖片,事故調查組作出的《大亞灣西區恒靜隔音科技有限公司“6·4”一般其他傷害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作出的《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大亞灣西區恒靜隔音科技有限公司“6·4”一般其他傷害事故結案責任認定和責任單位責任人處理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以及案件調查人員所做的《詢問筆錄》、事故調查組所做的《談話筆錄》,證明一是深圳市恒靜隔音科技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陳某搬運自在城花園二期C地塊C3區域(25、26、27、36棟)玻璃,二是陳某在搬運玻璃過程中被玻璃擠壓致死的事實。
6.案件調查人員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事故調查組所做的《談話筆錄》、事故調查組拍攝的事故現場圖片、事故調查組作出的《調查報告》、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作出的《批復》,深圳市恒靜隔音科技有限公司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單中深圳市恒靜隔音科技有限公司無法提供對陳某安全培訓教育和安全交底記錄、陳某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記錄,以及隱患排查記錄,證明一是深圳市恒靜隔音科技有限公司未對陳某開展安全教育培訓,未教育和督促陳某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操作規程,未為陳某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事實。二是深圳市恒靜隔音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實際控制人何某,未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未及時發現消除當事人陳某違規作業的事故隱患,即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事實。
7.深圳市恒靜隔音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補償協議書》,案件調查人員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事故調查組所做的《談話筆錄》,證明深圳市恒靜隔音科技有限公司積極安撫、賠償家屬,配合相關部門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主動減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事實。
8.深圳市恒靜隔音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收入證明》,證明何某2022年個人年收入為72000.00元的事實。
四、違法事實認定情況
經調查,案件調查人員認定一是深圳市恒靜隔音科技有限公司未對當事人陳某開展安全教育培訓,未教育和督促當事人陳某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操作規程,未為當事人陳某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事實成立。二是深圳市恒靜隔音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實際控制人何某,未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未及時發現消除當事人陳某違規作業的事故隱患,即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事實成立。
五、處理建議及法律依據
深圳市恒靜隔音科技有限公司未對當事人陳某開展安全教育培訓,未教育和督促當事人陳某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操作規程,未為當事人陳某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和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以及《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1號)第七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全面分析違法行為的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等因素,綜合裁量,合理確定應否給予行政處罰或者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認知態度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同一類違法主體實施的性質相同、情節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當的違法行為,在行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應當基本一致,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當”和第十四條第(二)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第(五)項“(五)……,向安全監管執法機關如實交代自己的違法行為的”的規定,該起事故為一般事故,深圳市恒靜隔音科技有限公司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鑒于該公司積極安撫、賠償家屬,配合相關部門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主動減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應當依法從輕處罰,案件調查人員建議對深圳市恒靜隔音科技有限公司處以人民幣叁拾伍萬元(¥35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深圳市恒靜隔音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何某,未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未及時發現消除陳某違規作業的事故隱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三)、(五)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的規定,該起事故為一般事故,何某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對何某作出處以2022年個人年收入百分之四十(72000×40%=28800.00元),即人民幣貳萬捌仟捌佰元(¥288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主辦單位:惠州大亞灣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綜合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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