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3日,大亞灣區應急管理局對惠州市科特測控工程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檢查發現:惠州市科特測控工程有限公司車間行車未張貼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經核查行車安全生產操作規程未經主要負責人審批。惠州市科特測控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的以上情形,主要負責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2023年9月14日,大亞灣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惠州市科特測控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黎某進行立案調查,立案號:(惠灣)應急立〔2023〕22號,調查情況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況
企業名稱:惠州市科特測控工程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44130061816666X1。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住所:惠州大亞灣西區龍山一路59號
法定代表人:黎某
成立日期:1996年3月6日
營業期限:長期
經營范圍(部分):電動缸、中空轉盤、氣缸、液壓缸、自動化產品相關配件的生產及銷售。
二、主要負責人基本情況
姓名:黎某
性別:男
出生年月:****年**月
民族:漢
住址:**************************
公民身份號碼:******************
2018年任惠州市科特測控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2022年11月22日取得證書編號為安全證2022字第Z-101號的主要負責人考核合格證,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2日,2023年1月10日任公司主要負責人至今。
三、案件調查情況
2023年9月14日,大亞灣區應急管理局對惠州市科特測控工程有限公司車間行車未張貼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經核查行車安全生產操作規程未經主要負責人審批的問題進行調查。具體情況如下:
1.惠州市科特測控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惠州市科特測控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架構》《企業主要負責人授權書》,證書編號為安全證2022字第Z-101號的主要負責人考核合格證,以及黎某本人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案件調查人員所作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黎某是惠州市科特測控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以及是本案法律主體的事實。
2.惠州市科特測控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惠州市科特測控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架構》《各部門安全管理責任人任命書》,以及黎某、張麗本人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黎某是法定代表人,張麗是行政部安全管理責任人的事實。
3.惠州市科特測控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行車安全操作規程》,執法人員現場要求提供的《惠州市科特測控工程有限公司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單》中未能提供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審批記錄,以及案件調查人員所作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惠州市科特測控工程有限公司行車安全操作規程未經主要負責人黎某審批實施,即主要負責人黎某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的事實。
4.黎某簽名確認的(惠灣)應急現記〔2023〕143號《現場檢查記錄》、(惠灣)應急責改〔2023〕121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證明惠州市科特測控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黎某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事實。
四、現場采取的處理措施
鑒于惠州市科特測控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黎某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情形,存在安全隱患,為了消除隱患,確保安全,惠州市應急管理局于2023年9月11日向該公司下達(惠灣)應急責改〔2023〕121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要求其于2023年10月10日前完成整改。
五、整改復查情況
2023年10月11日,大亞灣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惠州市科特測控工程有限公司進行復查。經復查,惠州市科特測控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黎某已對《行車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了審批,并在生產現場張貼上墻,相關隱患問題已整改,大亞灣區應急管理局出具了編號為(惠灣)應急復查〔2023〕163號的《整改復查意見書》。
六、違法事實認定情況
綜上所述,惠州市科特測控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黎某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違法事實成立。
七、處理建議及法律依據
惠州市科特測控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黎某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參照《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第七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全面分析違法行為的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等因素,綜合裁量,合理確定應否給予行政處罰或者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認知態度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同一類違法主體實施的性質相同、情節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當的違法行為,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應當基本一致,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當”的規定,對惠州市科特測控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黎某作出處以罰款人民幣貳萬伍仟元(¥25,0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主辦單位:惠州大亞灣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綜合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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