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7日,惠州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惠州市西龍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下稱:西龍公司)進行監督檢查,該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李瑞、陳勇、李成、劉秋成、陳支華、劉國偉、俞德軍和譚新谷在車間進行焊接作業,未能提供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涉嫌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管理類違法,執法人員現場制作了(惠灣)應急現記﹝2022﹞Z-141號《現場檢查記錄》,并下發了(惠灣)應急責改﹝2022﹞Z-115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4月30日,惠州市應急管理局對西龍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立案號為(惠灣)應急立〔2022〕19號。
一、企業的基本情況
企業名稱:惠州市西龍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MA4UY56B92
住所:惠州大亞灣西區龍興路15號(1號廠房)一樓
法定代表人:陳燕青
成立日期:2016年11月10日
營業期限:長期
經營范圍:生產、加工及銷售:無紡布制品、勞保用品、五金制品、塑膠制品、包裝材料、電子產品;國內貿易。(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二、案件調查情況
5月6日,西龍公司提供了劉秋成和俞德軍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特種作業操作證及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詢,劉秋成和俞德軍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均在有效期限內。調查人員對西龍公司存在的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問題進行調查,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陳燕青、廠長陳華飛、安全管理員陳行配合調查。調查情況具體如下:
1.西龍公司提供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
91441300MA4UY56B92的《營業執照》,證明西龍公司為本案法律主體的事實。
2.執法人員所作的《調查詢問筆錄》,西龍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責任人任命書》以及陳燕青提供的本人身份證,證明陳燕青為西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實。
3.西龍公司提供的《安全生產責任人任命書》《勞動合同》以及陳華飛提供的本人身份證,證明陳華飛為西龍公司廠長的事實。
4.西龍公司提供的《安全生產管理領導機構圖》《安全生產責任人任命書》以及陳行提供的本人身份證,執法人員所作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陳行為西龍公司安全管理員的事實。
5.查《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第五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和特種作業目錄“2.焊接與熱切割 指運用焊接或者熱切割方法對材料進行加工的作業(不含《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有關作業)”,證明焊接作業屬于特種作業,從事焊接作業的人員為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的事實。
6.執法人員所作的《調查詢問筆錄》,以及西龍公司提供的李瑞、陳勇、李成、劉秋成、陳支華、劉國偉、俞德軍和譚新谷的《勞動合同》《花名冊》《考勤記錄》,證明李瑞、陳勇、李成、陳支華、劉國偉和譚新谷為西龍公司的在崗從業人員,崗位(工種)為焊工,上述6名從業人員為西龍公司的特種作業人員的事實。
7.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特種作業操作證及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詢平臺截圖,證明西龍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李瑞、陳勇、李成、陳支華、劉國偉和譚新谷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的事實。
8.執法人員作出的(惠灣)應急現記﹝2022﹞Z-141號《現場檢查記錄》、(惠灣)應急責改﹝2022﹞Z-115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調查詢問筆錄》和拍攝的現場照片,以及西龍公司蓋章并簽名確認的《提供資料清單》,證明4月27日,西龍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事實。
三、違法事實認定情況
根據案件調查情況,認定西龍公司存在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事實。
四、現場采取的處理措施
鑒于西龍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問題,存在安全隱患。為了消除隱患,確保生產安全,執法人員于檢查當天向該企業下發了(惠灣)應急責改﹝2022﹞Z-115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企業限期改正,確保生產安全。
整改復查情況
5月10日,執法人員對西龍公司整改情況進行復查,下發了(惠灣)應急復查〔2022〕Z-115號《整改復查意見書》,該公司已將未持證員工李瑞、陳勇、李成、劉秋成、陳支華、劉國偉、俞德軍、譚新谷進行調崗,并招聘持有焊工證作業人員開展生產,問題整改完畢。
六、處理建議及法律依據
西龍公司存在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違法事實,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七)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1號)第七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全面分析違法行為的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等因素,綜合裁量,合理確定應否給予行政處罰或者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認知態度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span>的規定,西龍公司6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案件調查人員建議對西龍公司該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人民幣陸萬元(¥60,0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主辦單位:惠州大亞灣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綜合辦公室
網站標識碼:4413900013
備案編號:粵ICP備09027684號 | 粵公網安備
44139902100035號
溫馨提示:為達到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火狐、谷歌瀏覽器,或者IE9.0以上、360瀏覽器7.0(極速模式)
網站地圖 | 您是第 位訪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