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6日,惠州市應急管理局(下稱:市應急局)執法人員對惠州大亞灣科翔科技電路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翔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在較大危險因素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問題,涉嫌存在安全生產警示標志類違法,執法人員拍攝了現場照片,制作了(惠灣)應急現記﹝2021﹞113號《現場檢查記錄》,并下發了(惠灣)應急責改〔2021〕102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
經調查,2021年3月18日科翔公司(甲方)與惠州市綠健環境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健公司)(乙方)簽訂了《污染物處理設施運營管理合同書》,其中,第一條約定“合作條款1.1甲方將污染物(廢水、廢氣)處理設施的設備安裝、調式及日常運營管理全權委托乙方公司負責”,此外,還簽訂了《外包項目安全協議書》“3.3.3危害告知:由承包方(乙方)在有限空間進入點附近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識,并告知作業者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經許可人員進入作業現場”。
6月18日,市應急局對綠健公司未在較大危險因素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立案號:(惠灣)應急立〔2021〕11號)。調查人員對科翔公司常務副總張富治,綠健公司總經理何偉雄、安全主任張境達及安全主管張大國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調查具體情況如下:
一、企業的基本情況
企業名稱:惠州市綠健環境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健公司);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MA4UJX4000;住所:惠州大亞灣澳頭安惠大道64號藍灣半島苑1棟1503號房;法定代表人:郭春俊;成立日期:2015年11月19日;營業期限:長期;經營范圍:環保咨詢,環保服務;生產性垃圾運輸及處理服務;生活性垃圾運輸及處理服務;建筑垃圾運輸及處理服務;清潔服務;污水處理工程等。(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二、案件調查情況
1.綠健公司提供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441300MA4UJX4000的《營業執照》,證明綠健公司為本案法律主體的事實。
2.綠健公司提供的《組織架構圖》《授權委托書》《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任命書》以及何偉雄提供的本人身份證,證明何偉雄任綠健公司總經理一職,為安全管理主要負責人的事實。
3.綠健公司提供的《組織架構圖》《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任命書》《勞動合同》、張境達提供的本人身份證以及《調查詢問筆錄》,證明張境達任綠健公司安全主任一職,負責該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事實。
4.綠健公司提供的《組織架構圖》《勞動合同》、張大國提供的本人身份證以及《調查詢問筆錄》,證明張大國任綠健公司安全主管一職,負責科翔公司樓頂廢氣處理塔的安全管理工作的事實。
5.執法人員作出的《調查詢問筆錄》、綠健公司提供的《污染物處理設施運營管理合同書》《外包項目安全協議書》《公司委外運維設備清單》“設備名稱FQ-3430-3有機廢氣處理塔”,證明綠健公司承接科翔公司污染物處理設施(含有機廢氣處理塔)運營管理項目,并負責在有限空間進入點附近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標識,告知作業者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經許可人員進入作業現場的事實。
6.執法人員作出的《調查詢問筆錄》,以及科翔公司提供的《檢驗報告》(報告編號:BHJQ2021-0656),證明有機廢氣處理塔的廢氣排放中含有苯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質,存在較大的危險因素的事實。
7.執法人員作出的《調查詢問筆錄》,以及科翔公司提供的《有限空間作業風險點辨識清單》“風險點名稱:廢氣過濾塔。位置:樓頂。安全風險及可能造成的傷害:容易積聚高濃度有害物質,產生有毒氣體,吸入人體會引起中毒;空氣中氧氣濃度過低或嚴重不足會引起缺氧窒息。危險等級:非常危險。控制措施:粘貼警示牌及危險告示牌……”,證明有機廢氣處理塔內有安全風險,可能造成窒息和中毒等傷害,存在較大的危險因素的事實。
8.執法人員作出的《調查詢問筆錄》、拍攝的現場照片,科翔公司提供的《有限空間作業風險點辨識清單》,以及查詢《工貿企業有限空間參考目錄》,證明有機廢氣理塔為有限空間,存在較大的危險因素的事實。
9.執法人員作出的(惠灣)應急現記﹝2021﹞113號《現場檢查記錄》(惠灣)應急責改﹝2021﹞102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作出的《調查詢問筆錄》和拍攝的現場照片,以及綠健公司蓋章并簽名確認的《提供資料清單》,證明綠健公司未在樓頂有機廢氣處理塔,即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事實。
三、違法事實認定情況
根據案件調查情況,認定綠健公司存在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事實。
四、現場采取的處理措施
鑒于綠健公司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存在安全隱患。為了消除隱患,確保生產安全,區安監分局于檢查當天(即6月16日)向該企業下發了編號為(惠灣)應急責改﹝2021﹞102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要求該企業立即進行整改,并在整改期間采取措施,確保生產安全。
五、處理建議及法律依據
綠健公司存在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事實,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的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結合《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1號)第七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全面分析違法行為的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等因素,綜合裁量,合理確定應否給予行政處罰或者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認知態度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同一類違法主體實施的性質相同、情節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當的違法行為,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應當基本一致,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當。”以及《惠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主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第17條規定“有2處以下安全警示標志設置不明顯或者有1處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屬輕微違法程度,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案件調查人員建議對綠健公司該違法行為作出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人民幣壹萬伍仟元(¥15,0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主辦單位:惠州大亞灣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綜合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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