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8日,惠州市應急管理局(下稱:市應急局)執法人員對惠州市日上光電有限公司(下稱:日上公司)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14項安全隱患問題,現場制作了(惠灣)應急現記﹝2021﹞99號《現場檢查記錄》,并下發了(惠灣)應急責改﹝2021﹞89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責令該企業對存在的問題于6月25日前整改完畢。6月28日市應急局執法人員對日上公司整改情況進行復查時,發現該公司仍有1項問題未按照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進行整改,涉嫌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涉嫌違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7月2日,市應急局對日上公司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立案號:(惠灣)安監立〔2021〕12號。
一、企業的基本情況
單位名稱:惠州市日上光電有限公司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0826000761;
住所:惠州大亞灣西區新興西路1號A棟1樓;
法定代表人:陳枝華;
成立日期:2013年11月13日;
營業期限:長期;
經營范圍:許可經營項目:LED燈、LED燈具、LED照明模組、LED智能照明控制系統、LED驅動電源、LED燈箱、LED招牌、LED配件等的研發、生產及銷售;國內貿易;貨物進出口;物業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二、案件調查情況
執法人員對日上公司存在的問題進行調查,該公司總經理陳枝華和安全主任黃子強配合調查。調查情況具體如下:
1.日上公司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4413000826000761的《營業執照》,證明日上公司為本案法律主體的事實。
2.調查人員所作的《調查詢問筆錄》和日上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勞動合同》以及陳枝華提供的本人身份證,證明陳枝華為日上公司主要負責人,系本案法律主體的事實。
3.日上公司提供的《關于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的通知》《園區安全生產架構圖》《廠房租賃安全協議》,證明日上公司將生產經營場所出租給其他單位,并對園區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管理的事實。
4.日上公司提供的《關于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的通知》《園區安全生產架構圖》《任命書》《勞動合同》以及黃子強提供的本人身份證,證明黃子強為日上公司分管安全主要負責人,負責園區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事實。
5.執法人員作出的(惠灣)應急責改〔2021〕89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以及調查人員所作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惠州市應急管理局于2021年5月28日對日上公司依法下達安全監管監察指令,責令日上公司存在的14項問題須于2021年6月25日前完成整改的事實。
6.執法人員作出的(惠灣)應急回〔2021〕113號《文書送達回執》、調查人員所作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惠灣)應急責改〔2021〕89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已被依法直接送達,證明日上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陳枝華已清楚知道本公司存在的14項問題須于2021年6月25日前整改完畢的事實。
7.執法人員作出的(惠灣)應急復查〔2021〕107號《整改復查意見書》、調查人員所作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執法人員于2021年6月28日對日上公司進行復查,發現該公司仍有1項問題,即(惠灣)應急責改〔2021〕89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第10項問題,未按照指令要求完成整改,證明日上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陳枝華存在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事實。
8.經日上公司蓋章,并經陳枝華簽名確認的《提供資料清單》(日期:2021年7月1日),該公司以及陳枝華仍未能提供關于(惠灣)應急責改〔2021〕89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第10項問題的相應整改資料,證明日上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陳枝華存在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事實。
綜上所述:日上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陳枝華存在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事實。
三、現場采取的處理措施
鑒于日上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陳枝華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問題,存在安全隱患。為了消除隱患,確保生產安全,市應急局于復查當天責令該公司按要求繼續完成整改。
四、違法事實認定情況
經調查,案件調查人員認定日上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陳枝華存在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違法事實。
五、處理建議及法律依據
日上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陳枝華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被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進行隱患排除治理的,應當在規定限期內完成”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七)項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七)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1號)第七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全面分析違法行為的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等因素,綜合裁量,合理確定應否給予行政處罰或者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認知態度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同一類違法主體實施的性質相同、情節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當的違法行為,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應當基本一致,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當。”以及《惠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主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序號59“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屬于嚴重違法程度,給予警告,對生產經營單位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案件調查人員建議對日上公司該違法行為作出給予警告,處以人民幣貳萬伍仟元(¥25,000.00元)罰款,對日上公司主要負責人陳枝華作出給予警告,處以人民幣伍仟元(¥50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主辦單位:惠州大亞灣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綜合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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