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7日惠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下稱:區安監分局)執法人員對瑞高精密五金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下稱:瑞高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生產車間焊工區域員工毛定姣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涉嫌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管理類違法,2021年3月22日對瑞高精密五金科技(惠州)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立案號:(惠灣)應急立〔2021〕7號。
一、企業的基本情況
企業名稱:瑞高精密五金科技(惠州)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MA51M4GU55
住所:惠州大亞灣西區老輋新荷大道18號(1號廠房)2樓
法定代表人:鄒忠
成立日期:2018年05月03日
營業期限:長期
經營范圍:生產及銷售:五金制品;產品推廣應用服務;產品在國內外市場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二、案件調查情況
3月17日區安監分局執法人員對瑞高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生產車間焊工區域員工毛定姣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涉嫌存在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對該公司存在的問題進行調查,對該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張志光、生產主管銀飛來及焊工毛定姣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1.瑞高公司提供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441300MA51M4GU55的《營業執照》,證明瑞高公司是本案法律主體的事實。
2.瑞高公司提供的《授權委托書》《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組織架構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任命書》以及張志光提供的本人身份證,證明張志光為瑞高公司安全管理人員,協助主要負責人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事實。
3.瑞高公司提供的《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組織架構圖》《生產主管任命書》《勞動合同》以及銀飛來提供的本人身份證,證明銀飛來任瑞高公司生產主管一職,協助安全生產管理員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事實。
4.瑞高公司提供的《勞動合同》《3月份出勤表》以及毛定姣提供的本人身份證,證明毛定姣為瑞高公司沖焊部的焊工,工作任務和職責是工件焊接的事實。
5.執法人員作出的(惠灣)應急現記﹝2021﹞41號《現場檢查記錄》、《調查詢問筆錄》、拍攝的現場照片以及瑞高公司提供的《出勤表》,證明3月17日毛定姣在勤在崗,當天在沖焊部進行玻璃夾焊接作業的事實。
6.經查《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0號)“附件 特種作業目錄 2.焊接與熱切割作業 指運用焊接或者熱切割方法對材料進行加工的作業(不含《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有關作業)”,證明毛定姣當天在車間進行焊接作業為特種作業的事實。
7.經查《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原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0號)“第三條第二款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以及執法人員作出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毛定姣為特種作業人員的事實。
8.經瑞高公司蓋章并經簽名確認的《提供資料清單》,以及執法人員作出的(惠灣)應急現記﹝2021﹞41號《現場檢查記錄》、(惠灣)應急責改﹝2021﹞38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調查詢問筆錄》,證明瑞高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事實。
9.瑞高公司提供的《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4.5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要求4.5.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證明瑞高公司未按其規定安排未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事實。
三、違法事實認定情況
綜上所述,瑞高公司存在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事實。
四、現場采取的處理措施
鑒于瑞高公司存在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我局執法人員責令該公司正在從事焊接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毛定姣立即停止作業。為了消除安全隱患,確保生產安全,于檢查當天(即3月17日)向該企業下發了(惠灣)安監責改〔2021〕38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并要求其于2021年3月31日前整改完畢。
五、處理建議及法律依據
瑞高公司存在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事實,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的規定,結合《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1號)第七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全面分析違法行為的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等因素,綜合裁量,合理確定應否給予行政處罰或者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認知態度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同一類違法主體實施的性質相同、情節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當的違法行為,在行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應當基本一致,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當。”以及《惠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主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規定“有1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屬一般違法情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案件調查人員建議對瑞高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人民幣壹萬伍仟元(¥15,0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主辦單位:惠州大亞灣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綜合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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