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況】
2024年6月5日,惠州市住建局對大亞灣區某房地產項目開展安全生產工作檢查,發現該項目存在基坑3-3剖面未按要求先撐后挖施工(錨索未張拉,土方已開挖2米),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經查,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當事人未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現場采取的處理措施】
針對當事人存在的問題,大亞灣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于6月6日下發了《停工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進行整改。當事人已制定整改方案、采用土方回填回頂應急方式消除隱患、組織錨索張拉、監測驗收,消除事故隱患,并于6月13日報送《建設工程復工申請報告書》,隱患問題已整改。
【法律依據及處理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對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當事人作出處以罰款人民幣49000元的行政處罰,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已按時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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