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客戶權益,確保電價電費計收準確,針對部分臨時用電已實際轉為生產用途的現狀,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適用范圍
滿足以下全量判定條件的用電主體:
1.臨時用電報裝合法合規,資料齊全;
2.現場已轉為實際生產用電,實際用電類別為工業、商業或非工業等非居民生活用電,且不存在工商業與居民生活混用的情況;
3.實際生產用電范圍與報裝臨時用電范圍相符,不存在對外“轉供電”情況;
4.無未繳清電費,且一年內未出現三期(含)以上拖欠電費情況。不存在拖欠違約金、超容用電、竊電等行為;
5.現場用電設備運行正常,無重大安全隱患,受電設備符合現行網、省公司技術規范;
6.實際用電主體已進行工商登記1年及以上,信用報告無不良記錄,包括但不限于: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存在行政處罰記錄、存在經營狀態異常、未履行信用承諾記錄、存在風險提示信息或失信懲戒信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評價信息等。
二、報裝資料
1.用電報裝申請書:說明用電地址用地性質、生產性質與企業性質,明確用電地址土地產權主與用電主體關系(詳見附錄1),申請書可根據實際情況以及最終報裝主體自行進行修編。
2.用電身份證明材料:《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其中之一加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材料)。
3.加蓋實物印章或電子印章《企業信用報告》,查詢操作指引詳見《信用報告查詢操作指引》(詳見附錄2)。
4.經用電主體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公章的《信用用電承諾書》(模板詳見附錄3)
5.如用電主體非用電地址土地權屬人的,需提供租賃合同或土地權屬人同意報裝聲明。
6.如辦理業務的為非地塊產權主,另需提供地塊產權主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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