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9-08-22 來源:省交通運輸廳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粵交〔2019〕8號
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局,省公路事務中心、省交通運輸工程造價事務中心,省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港珠澳大橋管理局:
為加強我省公路建設市場管理,進一步規范我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廳組織制定了《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實施細則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2019年8月22日
附件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規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保證工程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改(擴)建的高速、一級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
二級及以下等級公路的新建、改(擴)建工程和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可以參照執行。
第三條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四條 鼓勵公路工程依法進行專業化施工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勞務合作的名義進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與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規章制度、施工分包專項類別以及相應的資格條件、統一分包和勞務合作合同示范格式文本等,指導和監督檢查地級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監督與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與管理工作。
第七條 發包人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和合同約定加強對施工分包活動的管理,建立健全項目分包管理制度,負責對分包的合同簽訂與履行、進度管理、質量與安全管理、計量支付等活動監督檢查,并建立臺賬,及時制止承包人的違法分包行為。
第八條 監理人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和合同約定,負責對所監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理管理,發現承包人違法分包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通知發包人。
第九條 除承包人設定的項目管理機構外,分包人應當分別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對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
分包人設立的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分包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分包項目的負責人和技術、財務、計量、質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人員。
工地試驗室應當由施工合同段承包人設立并獨立開展試驗檢測工作,分包人不再重復設立。
第三章 分包的條件
第十條 承包人可以將適合專業化隊伍施工的專項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格和類似工程經驗的單位。對不得分包的關鍵工程和專項工程,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分包人不得將承接的分包工程再進行分包。發包人單獨招標的專項工程,承包人不得再進行分包。
第十一條 分包人應當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具有經工商登記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分包工程相適應的資質等級和安全生產許可條件;
(三)具有從事類似工程經驗的施工業績、管理與技術人員;
(四)具有(自有或租賃)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設備;
(五)其他應具備的資格條件(見附件1)。
第十二條 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規范分包行為管理,專業分包分為一類分包和二類分包兩個類別。分類原則和要求如下:
(一)一類分包:對于總承包、技術復雜公路的施工合同工程,合同約定或者經發包人批準,承包人可以將單座中橋、大橋、中隧道、長隧道和其他質量、安全風險高或者技術要求較高的分項工程進行專業分包,以及分包費用總額超過承包人施工合同額30%以上的分包均屬于一類分包。
一類分包的分包人資質和類似工程業績應當滿足施工合同招標文件對分包專業工程對應的專業資質和專業施工業績的強制性要求。分包工程中涉及爆破作業、鋼結構制作安裝、斜拉索制作安裝以及其他具有特殊要求的專項工程時,還應當同時符合專項工程相應資質規定要求。特大橋梁、特長隧道、特大斷面隧道不得分包。
(二)二類分包:除一類分包以外的其他合法分包均為二類分包(見附件1)。
第十三條 承包人擬分包的專項工程的范圍和規模,應當在投標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明確。
投標文件未列入或承包合同未明確的專項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變更等原因,增加有特殊性技術要求、特殊工藝或者涉及專利保護等的專項工程,且按照規定無須再進行招標的,以及工程實施中承包人和發包人一致認為對專項工程實行專項分包,有利于項目工程進度、質量和安全管理的,由承包人提出書面申請,報監理人審查,經發包人書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 分包合同管理
第十四條 承包人有權依據承包合同自主選擇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分包人,鼓勵承包人以招標投標方式擇優選擇分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指定分包。
第十五條 承包人和分包人應當參照本實施細則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格式文本)》(見附件2),依法簽訂分包合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分包合同應當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滿足承包合同中質量、安全、進度、環保以及其他技術、經濟等要求。
第十六條 承包人應當在簽訂分包合同前,對分包人的資質、業績,擬派駐的主要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等情況進行核查,報請監理人審查。監理人審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報發包人備案,未經備案的分包合同不得實施。
第十七條 分包合同備案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進行:
(一)承包人提出分包備案申請。承包人將擬分包專項工程的內容和范圍,擬選定分包人的基本信息資料(包括具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銀行開戶證明、資質證書、在有效期內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等),擬投入的主要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的身份證、資格證、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關系證明等復印件,以及擬簽訂的分包合同(附含單價、總價的工程量清單),并填寫《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備案表》(見附件3),報監理人審查。
(二)監理人審查。監理人對擬分包專項工程的內容和范圍,擬分包人的資格情況、管理與技術人員以及擬簽訂的分包合同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三)發包人備案。發包人應成立分包管理工作小組或者明確管理部門,建立《公路工程分包人管理臺賬》(見附件4),及時將經監理人審查同意的分包合同進行備案。
第十八條 承包人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分包管理制度和臺賬,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和分包人的行為等實施全過程管理,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和合同約定對分包工程的實施向發包人負責,分包合同不免除發包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的責任或者義務。
第十九條 分包人應當依據分包合同的約定,組織分包工程的施工,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和進度等實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對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負責,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承包人的質量、安全生產、工期進度管理。分包人應將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安全方案報承包人備案。分包人對分包施工現場安全負責,發現事故隱患,應及時處理。分包單位因違法違規操作,導致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條 承包人不得將工程低于成本價進行分包。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提交分包合同申請備案時向監理人進行書面解釋和說明,并提供分包人簽字蓋章的書面承諾,否則視為低于成本價分包。
(一)以明顯低于合理的市場價格水平進行分包的;
(二)以低于本項目發包人與承包人工程量清單單價80%及以下進行分包的;
(三)承包人提取的分包管理費明顯高于分包人合理利潤水平的。
承包人低于成本價分包的,其分包合同不予審查通過和備案,由監理人督促改正。
第五章 勞務合作管理
第二十一條 承包人、分包人可以依法自主選擇勞務合作人完成承包工程的勞務作業任務,應當參照《公路工程施工勞務合作合同(示范格式文本)》(見附件5)與勞務合作人簽訂勞務合作合同,并建立《公路工程勞務合作合同臺賬表》(見附件6)。合同中應當附加勞務合作人具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銀行開戶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承包人、分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勞務合作人的勞務作業人員進行管理:
(一)承包人應當加強對勞務合作人的管理,建立臺賬。監理人、發包人按規定對勞務合作情況開展檢查。
(二)承包人、分包人對其所管理的勞務作業人員行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勞務合作人要做好勞務作業人員的崗前培訓教育,堅持培訓后上崗。特殊工種人員應當具備相應資格,持證上崗。
(三)承包人、分包人直接招用勞務作業人員的,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規范勞務作業人員管理。
(四)承包人、分包人和勞務合作人應當按照合同支付勞務作業人員工資,落實各項勞動保護措施,確保勞務作業人員人身安全。
第六章 行為管理
第二十三條 禁止將承包的公路工程進行轉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轉包:
(一)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工程后將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個人施工的。
(二)承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行有效管理,并且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或者將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
(三)施工合同主體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承包單位收到款項后又將款項轉撥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
(四)兩個以上的單位組成聯合體承包工程,在聯合體分工協議中約定或者在項目實際實施過程中,聯合體一方不進行施工也未對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并且向聯合體其他方收取管理費或者其他類似費用的,視為聯合體一方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給聯合體其他方。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行為。
第二十四條 禁止違法分包公路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分包:
(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的;
(二)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和管理能力的單位的;
(三)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四)分包人以他人名義承攬分包工程的;
(五)承包人將合同文件中明確不得分包的專項工程進行分包的;
(六)承包人未與分包人依法簽訂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不滿足承包合同中相應要求的;
(七)分包合同未經監理審查同意或者未報發包人備案的;
(八)分包人將分包工程再進行分包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第二十五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均屬違法勞務合作的行為。
(一)承包人未對其勞務合作人的勞務作業進行技術、質量、安全等指導和有效管理,任由勞務合作人違規作業的;
(二)勞務合作人自帶施工機械設備的(指應由承包人合同承諾到位的機械設備),獨立完成分項、分部工程的;
(三)勞務合作人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轉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費用的;
(四)勞務合作人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
(五)承包人未與勞務合作人簽訂勞務合作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非法勞務合作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統一采購的主要材料及構、配件等采購主體及方式。如承包人授權分包人進行相關采購時,必須報監理人審查,經發包人書面同意。
第二十七條 為確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約擔保。分包人提供擔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時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擔保的,承包人也應當予以提供。
第二十八條 承包人與分包人應當依法納稅。承包人、分包人因為稅收抵扣向發包人、承包人申請出具相關證明手續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予以辦理。
第二十九條 分包人有權與承包人共同享有合法分包工程業績。
分包人以分包業績證明承接工程的,發包人應當予以認可。分包人以分包業績證明申報資質的,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認可。
發包人與承包人應在交工驗收證書中明確分包人及其承擔的工程內容、工程量、質量、安全等情況。經發包人備案的分包人向承包人與發包人提出業績證明申請時,承包人和發包人應當依照分包合同據實共同出具。
勞務合作不屬于施工分包。勞務合作人以分包人名義申請業績證明的,承包人與發包人不得出具,但可以出具勞務合作業績證明。
第三十條 承包人、分包人應當嚴格遵循基建財務管理制度,加強承包工程和分包專項工程的會計核算。分包工程款項的結算支付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一)承包人、分包人按照基建財務管理規定,對所承包、分包的工程應單獨記賬,并按照規定進行核算;
(二)分包結算支付內容應當與分包合同內容相符,收款單位應當與分包人名稱一致,收(付)票據必須合法有效;
(三)分包工程款項應當根據實際工程計量進度按期進行結算,不得以預支工程款、借款等名義代替工程款支付;分包工程款應當通過承包人開設的銀行賬戶轉賬支付,不得提取現金支付;
(四)發包人應當對分包工程款支付、人員工資發放實施監督檢查;
(五)承包人應當加強對分包人財務賬戶的監管,并簽訂資金賬戶監管協議。
第三十一條 發包人應當建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和用工實名制管理制度。承包人應按規定建立用工實名制、人員進退場登記考勤制度,建立動態用工和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的管理臺賬,實行銀行代發工資制度,按規定報發包人備案。
當出現分包人、勞務合作人的人員投訴、聚眾討薪等涉及合理訴求問題時,承包人督促分包人、勞務合作人及時支付,直至承包人直接支付相關費用,并在支付分包人、勞務合作人工程款時扣除相應款項。如承包人未能及時支付的,由發包人從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中直接支付,并在支付承包人工程款時扣除相應款項。
當問題嚴重且分包人拒絕配合承包人處理的,承包人應提請將分包人信用評價等級直接降低一級,將其失信行為反饋至有關部門納入信用中國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分包行為的管理納入公路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范圍,按照職責履行監督檢查,有權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相關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者勞務合作人具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許可證、銀行開戶證明和主要人員的身份證明、勞動合同及職業資格證書等,質量、安全管理和分包管理制度、管理臺賬文件、資料等;
(二)進入工地現場以及與項目建設管理有關的場所進行檢查;
(三)向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詢問相關情況,提供說明;
(四)查閱工程檔案、合同、發票、財務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五)責令被檢查單位立即停止和糾正違反施工分包規定的行為;
(六)發現分包工程因管理混亂、工程質量安全存在重大隱患且不能整改到位的,由發包人責令承包人將分包人清退出場,并將其從業行為記入信用記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交通建設工程從業企業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擾或者隱匿、謊報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路建設工程施工中的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有權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舉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和查處,并以適當的方式將查處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七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四條 承包人和分包人應當相互開展信用評價工作,并向發包人提交信用評價結果。分包人有義務向發包人和監理人報告承包人的嚴重失信行為。
承包人對分包人的信用評價每年一次,由承包人對分包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信用行為進行評價。具體評價辦法和標準見《分包人信用評價內容和標準》(附件7)。
分包人對承包人存在的嚴重失信行為可以直接上報給發包人,發包人應當進行核實。經核查屬實的,發包人將嚴重失信行為作為對承包人進行信用評價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 分包人信用評價等級分類及對應分值等參照廣東省公路施工分包企業信用評價的規定執行。
發包人應當對承包人提交的信用評價結果進行核定,并于3月底以前按照分級管理權限,報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納入信用評價體系進行信用管理。發包人上報評價結果的格式見《分包人信用評價匯總表》(附件8)。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在信用管理平臺向社會公布公路工程建設中的轉包、違法分包和違法勞務合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承包人、分包人的違法、違規記錄納入信用評價體系。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發包人上報的分包人信用評價結果進行匯總,并在信用管理平臺上公布。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發包人、監理人、承包人、分包人或者勞務合作人違反本實施細則相關條款規定,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相關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項工程,發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格條件的專業施工企業完成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勞務合作,是指承包人、分包人在工程施工過程中,與其他勞務分包人合作完成的以勞務作業為主的施工活動。
第四十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發包人、監理人、承包人、分包人、勞務合作人、本單位人員、專項工程等術語含義如下:
發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設的項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設管理單位。
監理人,是指受發包人委托對發包工程實施監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承包人,是指由發包人授標,并與發包人簽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業。
分包人,是指從承包人處分包專項工程的具有相應資格條件的專業施工企業。
勞務合作人,是指具有勞務作業資質的勞務施工企業。
本單位人員,是指與本單位簽訂了合法的勞動合同,并為其辦理了人事、工資及社會保險關系等相關手續的人員。
專項工程,是指本實施細則附件1《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專項類別和分包人資格條件表》中規定的相應工程內容。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廣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原《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粵交基〔2015〕63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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